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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法治行丨近距离旁听庭审 面对面警示教育——龙沙区法院邀请国家公职人员旁听危险驾驶案件

发布时间:2023-11-30 16:35:07







    为充分发挥旁听庭审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意识,11月29日上午,龙沙区法院邀请齐齐哈尔市委政策研究室、龙沙区教育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交警大队共7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近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旁听庭审

    2023年7月,被告人酒后驾车遇交警检查时,未停车配合并加速驶离检查点,后被交警抓获。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向龙沙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紧跟庭审节奏,聚焦案件争议焦点,全程观摩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近距离感受被告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惨痛教训,上了一堂生动而又震撼心灵的法治教育课。

    今后,龙沙区法院将邀请更多国家公职人员走进法院参加旁听庭审活动,使旁听庭审成为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课和警示教育课,带动国家公职人员自觉学习法律,进一步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普法小课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审  沈佳琦

    二审  李雨潼

    三审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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