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三争”晋先 “强院”先行【龙法案例】丨买到“三无产品”该怎么维权?

发布时间:2024-03-14 17:37:02




    “买到手的洗衣机使用过程中有很大的噪音,十分吵人,去找商家又不给退货,法官,这可怎么办呀?”

    “大娘,您先别急,法院来为您解决。”

    近日,龙沙区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调解了一起消费者维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初,家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的老人王某在家电经销处发现了一台仅900余元的洗衣机,未经思索,王某立即购买。收到洗衣机一个月内,王某仅使用3次,每次均发现洗衣机在甩干时噪音较大,认为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为此,王某联系了家电经销处的售后上门维修,维修人员将洗衣机拆分,发现洗衣机内的减震弹簧垫片分别有不同程度的碎裂,并且个别弹簧没有垫片,随后维修人员为其安装了新的弹簧垫片,但问题仍然存在。至此,王某找到家电经销处要求退货退款,而家电经销处以产品已经拆装使用并且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双方僵持不下之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卖家退货退款。

    法官调解

    法官在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王某仅提供了一张购物收据并无其他证据,通过电话沟通了解了王某的诉求和证据掌握的情况,后又联系了家电经销处,工作人员依然拒绝退货退款。为了解事实真相、化解双方矛盾,法官来到王某的住处,查看了王某使用该洗衣机的全过程,发现该洗衣机使用时确实噪音较大,并夹杂着异响,同时,经过仔细检查,发现该洗衣机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为“三无产品”。据此,法官再次联系该家电经销处,出示了现场拍摄的产品照片,播放了洗衣机工作状态下的录像,指出该洗衣机为“三无产品”,并向家电经销处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的相关规定,讲事实摆证据。最终,该家电经销处同意退货退款,双方达成和解。法官提醒经销商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勿销售“三无产品”,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普法贴士

    Q1

    什么是“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通常是指: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Q2

    产品责任时有发生,消费者应当注意保管好以下有效证据:

    反映法律关系形成的证据,例如购物票据、消费小票、网络购物记录、客服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反映损失事实存在的证据,例如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外包装、照片、录像、标的物鉴定结论等;

    反映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例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验记录等。另外需要注意,以上证据应尽可能保留原件,网购的购买的原始记录。对于电子证据,例如购买记录、客服(售后)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以保全证据。

    Q3

    消费者维权小帖士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及时与经营者沟通协商,也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帮助。

    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不仅能让自己购买到合适的商品与服务,提高生活水平,还能促使市场良性竞争。在此,龙沙区法院呼吁广大消费者勇敢拿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  沈佳琦

    一审  佟淑敏

    二审  陈志东

    三审  侯  伟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