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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法治行丨远离校园欺凌 守护校园的你——龙沙区法院春季开学送法进校园

发布时间:2024-03-19 18:30:20





    又是一年开学季,校园普法进行时。近日,龙沙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董丽丽前往齐齐哈尔市恒昌中学,以“反校园欺凌”为主题,从校园欺凌的常见表现形式、问题根源、危害以及如何预防校园欺凌等四方面内容以案释法,为刚刚步入高中一年级的140余名学生送上法治“大礼包”。

    校园欺凌的常见表现形式

    一、暴力欺凌

    暴力型欺凌带给他人的肉体、精神上的打击很大,有些暴力非常危险,比如用书敲打头部、拉扯头发,用笔尖扎人面部,类似职业摔跤的、勒脖子的游戏等。其中很多行为如果是成年人所为,则会被视为伤害罪加以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社交欺凌、情感(心理)欺凌、言语欺凌

    这三类比较相近,很多时候相伴出现。社交欺凌,也叫关系攻击,其中也包含情感(心理)欺凌、言语欺凌等。社交欺凌是女孩们最常使用的隐形攻击手段之一,比如冷暴力、拉拢小团伙搞针对、威胁绝交等。这种有意的、持续的伤害行为,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

    三、网络欺凌

    网络欺凌表现为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微信、QQ作为当前覆盖范围最广的社交软件,大家在朋友圈分享生活感悟时尽量不要涉及他人,更不能辱骂他人或无中生有说他人坏话。这样的言论一旦传播出去,极易给他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也会使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祸从口出”,伤人害己。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校园欺凌不仅给受害者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和身体伤害,影响人格形成和学业发展,而且会使施暴者步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同学交往时,应该多一些善意和理解,少一些计较和指责,自觉抵制不友善行为,在面对校园欺凌时,及时向老师和家长求助,坚决向校园欺凌说“不”,共同守护校园和谐友爱的成长环境。

    育人以法,润物无声。此次普法活动,进一步增强了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引导同学们学会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将法律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建设文明校园、法治校园提供司法保障。

    编审  沈佳琦

    二审  李雨潼

    三审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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