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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先行【龙法案例】丨醉酒后“放飞自我” 酒醒后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24-03-21 17:32:20





    酒后冲动,“醉”不容恕。近日,龙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和小编一起了解案件的起因和经过吧。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某日晚,赵某与朋友饮酒后回家,在居住的花花小区智能快递柜取快递,因醉酒误将小区内不同位置的两个快递柜混淆,多次输入取件码未能成功取件,恼怒之下赵某将价值近一万元的智能快递柜屏幕砸坏,致其无法使用。

    第二日清晨,派出所接到居民报警赶到现场,经过调取小区内监控录像、大量走访调查,确定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赵某抓获并传唤至派出所。赵某如实供述了将花花小区内智能快递柜屏幕砸坏的事实。

    由于赵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机关向龙沙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饮酒要适量,酒后莫妄为

    借着酒劲蛮横行事

    最终只能害人害己

    希望大家都能不越法律红线

    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编审  沈佳琦

    二审  李雨潼

    三审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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