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院干警必须建立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的良好习惯。
第二条 各办公室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办公室人员负责,走廊、大厅等公共地方由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归各业务庭使用的审判法厅由各业务庭负责。
第三条 自觉维护楼内公共卫生,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烟头等杂物,严禁当事人在走廊内大声喧哗、吵闹,干警有责任制止当事人不文明的行为。
第四条 办公室的卫生要做到,各种办公设施,办公用品摆放整齐,窗明地净、天棚、墙壁无灰尘、无蜘蛛网。
第五条 禁止在办公室存放大宗私人物品和现金。
第六条 禁止在窗台上摆放卷宗和办公用品等杂物,禁止在墙壁上订钉挂物,贴画报和乱涂乱画。
第七条 提倡个人养花美化环境,但要待奉干净,摆放有序,不得乱摆乱放,及时打药免生蚊虫。
第八条 禁止干警在办公室及走廊内打打闹闹及大声喧哗,保持办公楼内庄严和肃静。
第九条 使用卫生间要做到废纸投入纸篓,便后冲洗干净。
第十条 自行车一律停放到自行车棚内,汽车一律停放在规划的停车线内。本院车辆要带头遵守规定,表率执行。
第十一条 本院成立环境卫生检查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政工科长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对全院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先进纳入目标考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