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不知是谁的过错怎么办?找交警!
交管部门出具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怎么办?去调解中心!
为促进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解决、实质性化解,龙沙区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道交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模式,与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沙大队及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成立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服务中心,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按下“加速键”。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某日,吴某驾驶车辆行驶时,因瞭望不周,撞上了驾驶电动车的外卖骑手陆某。交管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陆某前往医院就诊,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
高效调处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服务中心收到案件后,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该案由龙沙区法院立案庭道交团队法官辛雪娇与龙沙交警大队警官联合进行调解。
通过前期沟通,法官了解到:吴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公司对陆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的赔偿数额不认可。由于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遂将保险公司纳入此次调解范围内。
调解现场,法官详细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主体、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向双方详细说明各项费用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与龙沙交警大队的警官一同为双方答疑解惑、分析疏导。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赔偿陆某各项损失合计5000余元,双方当场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至此,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圆满化解。
下一步,龙沙区法院将持续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平台建设,整合多方解纷资源,构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司法指导与专业调解有机衔接,实现司法服务“定责-调解-理赔”全流程覆盖,打造一条道路交通纠纷高效化解“快车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供稿 | 立案庭
编辑 | 王思蒙
一审 | 辛雪娇
二审 | 董丽丽
三审 | 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