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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法案说•民法典宣传月】“买家秀”遇上“卖家秀”——手工艺品的“货不对板” 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5-05-26 10:54:51



    定制手工艺品时

    交付的成品与合同效果图

    感觉“货不对板”?

    手工艺品的“合理误差”

    该如何界定?

    案情回顾

    某旅游公司与某文化公司共同与某工艺公司签订了《彩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工艺公司设计并交付彩灯作品,用于公园举办的彩灯灯展项目,合同文本后附效果图。后旅游公司与工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原“HC记忆”灯组调换至他处,原“HC记忆”灯组位置替换为“YY派”灯组。最终工程交付延期9天。彩灯展出后,旅游公司与文化公司认为灯展尺寸未达到合同效果图的还原程度,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延期情况,故要求工艺公司支付质量违约金与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工程延期9天,确应当支付违约金,至于灯展的尺寸是否约定的问题,既然彩灯灯展项目已经实际展出,则证明灯展尺寸并未对展出效果构成负面影响;基于民间工艺的制作习惯,尺寸偏差在不足以影响外观设计的情况下,属于可以按照实际需求进行调整的许可空间,故 “合理偏差”不应视为违约行为。

    龙沙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工艺公司支付延期交付部分的违约金。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关于旅游公司与文化公司认为部分灯组尺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彩灯属于非物质文化传承民间定制类手工艺产品,其制作安装的实际成品与效果图之间的还原度会有差异,工艺公司不应就此承担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合同约定内容为各相对方在缔约时的一致意思表示,行为人在履约过程中应受其真实表意的约束,否则应当负担违约责任。确认有工艺作品的加工成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还应当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就标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承揽合同内容的表述为依据。以手工艺作品个体而言,当成品效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承揽人应当负担违约责任:1.成品材质与约定不符;2.加工用料明显低于同质产品的制作惯例;3.显著改变外观设计;4.制作程序与承揽约定不符;5.因作品固有质量瑕疵而在使用期限内无法满足合同目的的完整实现;6.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所以,手工定制允许合理误差,关键看是否影响实际使用;验收也要讲道理,不能“鸡蛋里挑骨头”,但碰到偷工减料或严重不符的必须维权;既不能让创作者为合理误差买单,又不能使消费者向劣质品妥协,共同构建诚信公平的交易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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