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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法案说•民法典宣传月】养女VS继子,谁有权利继承妈妈的遗产?

发布时间:2025-05-27 10:55:21



    近日,龙沙区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继承案件:刘大爷与王大娘于1994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有共同的婚生子女。刘大爷与前妻于1993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刘小小由刘大爷抚养。王大娘与前夫于1992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养女李小小由前夫抚养,王大娘不负担抚养费。

    2021年王大娘去世后,刘大爷发现老伴留有银行存单10份,账户内存款200余万元。王大娘的父亲、母亲均早已过世,刘大爷找到自己的儿子刘小小和王大娘的养女李小小,希望协商分配王大娘的遗产。但养女李小小认为刘大爷的孩子刘小小系继子女,不具有继承权利,故拒绝与刘小小共同分配遗产,三人因继承纠纷产生矛盾诉至法院。

    那么《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官解读

    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合法继承权均受法律保护。养子女关系和继子女关系均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其权利义务与亲生子女完全相同,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认定,主要根据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间是否进行过抚养教育等情形来判断。如果双方具有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教育关怀等情形,通过长期稳定的生活形成抚养关系,则同时拥有与生父母、继父母的双重继承权利义务。

    本案中,刘大爷和王大娘登记结婚的时候,刘小小还未满十八周岁,王大娘对刘小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同时,继子刘小小以家庭成员的身份与王大娘共同生活了20多年,成年后对王大娘亦是照顾有加,尽到了赡养责任与义务,可以认定刘小小与王大娘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与养女李小小同样享有遗产继承权,且刘小小所尽赡养义务更多,故依法判决刘小小分得更多遗产。

    供稿 | 民事审判一庭

    编辑 | 王思蒙

    一审 | 李  聪

    二审 | 王  颖

    三审 |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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