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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司法公开推向深层次

发布时间:2012-05-22 16:44:35


把司法公开推向深层次

王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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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都在强调司法公开,尤其是各种形式的司法公开,从立案、审判到执行阶段的全方位公开。很多地方在推行司法公开示范点,推广一些先进法院的经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法院也对司法公开从形式到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为我国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在体制机制上创造了条件。

  但是,应当看到,司法公开不仅是对媒体公开,满足信息公开要求,体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更是为当事人服务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只有通过司法公开,才能使当事人真实地感受阳光司法的温暖,体会公正司法的内涵,直觉地体验司法公正的过程。

  对于法院不能受理的案件,法院必须出具法律手续并进行详细说明,重在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立案公开重在不受理的理由公开,即立案的实质公开,只有法院彻底地依法公开,才能使当事人从立案开始就信赖法院,建立对规则的认同意识。如果法院不从法律上找出有说服力的理由来回答当事人,则当事人难以理解法院和法官的做法,使当事人怀疑司法背后的力量。

  审判公开不是简单地庭审及裁判文书公开,因为庭审公开更多的是形式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更多的是裁判结果公开,这些还不足以说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特别是经过审判委员会或合议庭讨论的案件。如果不能对讨论过程及结果做适当的说明,则当事人难免仍有疑惑,特别是在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司法政策性较强的案件,不把讨论结果适当公开,审判公开的实质公开仍然存在欠缺。虽然审判委员会及合议庭讨论不公开是国际上通行做法,但不见得我国就不能做进一步的改进。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关键环节,只有把一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因素向当事人公开,审判不存在幕后推手,我们才能更加理直气壮,当事人才能对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切实的认同。尤其在我国司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的情况下,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利于减少对审判的不正当干预,利于弘扬依法办案、依法治国的氛围,使司法更体现人民性和法治性。

  执行公开,更应当强调执行过程的公开,不仅执行结果可以查询,执行过程更应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执行难对法院是实情,但当事人往往不理解,原因在于执行过程缺乏当事人的参与,缺乏当事人的配合,对于执行工作,要经过多少执行程序才能终结不应当是法院简单地说了算,更要当事人的监督和配合,法院需要进一步明确执行结案的标准及必经程序,并在重大案件、重要环节的执行向当事人公开或公示,使当事人对执行结果从过程可以预测,对过程表示理解,对结果才能认同。执行公开,需要建立执行监控系统,使执行过程有据可查,执行是否规范可以监督和判断,这样的执行公开不仅使当事人放心,也使党和人民放心。

  立案、审判、执行公开是从审判程序阶段讲的,实际上不管在哪个阶段,都需要宣传信息公开,即权威的宣传、信息及时发布,及时让当事人及媒体知晓,既可以防止当事人恶意炒作,又可以防止因法院发布宣传信息不及时使社会及媒体对法院的裁判产生误解或误读,从而错过了宣传法院公正司法的最佳时机。在互联网时代,法院应对媒体应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而不是选择性公开,这样才能树立司法公正、高效的形象,使媒体传播的声音反映司法的裁判水平,并体现民意,从而使司法裁判的结果得到尊重,法治信仰的环境得以生成。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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