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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法案说】双胞胎的抚养权是否应变更

发布时间:2025-07-11 09:10:11




    案情回顾

    小新、小宇是一对双胞胎兄弟,出生于2011年。十一岁时,妈妈姜某与爸爸郭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新、小宇由爸爸郭某直接抚养,妈妈姜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可随时探望。

    三年后,妈妈姜某以爸爸郭某忽视对小新、小宇的生活照顾与精神需要,动辄喊叫谩骂甚至殴打孩子,已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为由,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小新、小宇的抚养权变更至女方名下,并由郭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新、小宇年满十八周岁。郭某则称自己并无虐待行为,不同意姜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

    庭审当天,兄弟二人随父母一同来到法院。为全面了解情况,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询问孩子的日常生活情况。

    “小新,爸爸有曾骂你或者打你吗?”

    “法官阿姨,我和爸爸吵过架,上次他还动手打了我……”

    “郭某,小新说的事情是否属实?”

    “法官,我真是冤枉。小新这孩子脾气像我,都是一点就着,虽然我俩平时会因为小事拌嘴,但是我从来没有虐待过两个孩子,他们平日的喜好我也都记在心里……”

    “那小新刚刚所说你曾动手打他是怎么一回事?”

    “法官,当时小新用平板搜作业答案,我发现之后出言制止了他,孩子情绪也挺激动,我俩就拌了几句嘴,情急之下才动手打了他,事后我也很懊悔,主动和小新道了歉。”

    了解事情原委后,法官便询问兄弟二人是否愿意继续和父亲一起生活,哥哥小新表示虽然爸爸是为了纠正自己的错误,但更希望能和妈妈一起生活,弟弟小宇则认为爸爸其实非常认真负责,照顾他和哥哥日常起居细致入微,自己不想离开爸爸;问及如果小新和妈妈生活、小宇继续和爸爸生活是否能够接受时,兄弟二人又明确表示不愿与彼此分开。

    依法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与子女一方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姜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郭某独自抚养小新、小宇兄弟二人期间,因纠正孩子依赖平板电脑的不良学习习惯,出于教育、管理的目的,曾经与小新发生过冲突。郭某作为父亲独自抚养小新、小宇,精心照料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尽到了抚养义务。同时,姜某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小新、小宇由其抚养比由郭某抚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因此,姜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并不充分,故对其诉讼请求,龙沙区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寄语

    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结束,也是亲子关系新阶段的开始。法律规定的最有利于子女原则,是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也是对家庭伦理的法治诠释。法律是底线,真正的温暖还是来源于父母的担当。只有当法律理性与人性温度同频共振,才能让每个孩子都在充满安全感的环境中向阳生长。

    供稿 | 民事审判一庭

    编辑 | 王思蒙

    一审 | 陈  冶

    二审 | 王  颖

    三审 |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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