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买到预包装,
配料表里“玄机”藏。
上网一查违国标?
退一赔十没商量!
一、基本案情
夏某在某购物广场的地下超市购买了几袋即食海蜇丝与海蜇头。食用过程中,夏某留意到产品配料表中标注含有添加剂“阿斯巴甜”,便上网搜索这一成分的相关信息,意外发现该标注与国家规定的名称不符,缺失“(含苯丙氨酸)”字样。一番查询后,他发现:原来,阿斯巴甜中含有苯丙氨酸,该类化学物质被苯丙酮尿症患者吸收,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夏某认为,该购物广场出售成分标识残缺的预包装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存在潜在风险,遂将出售该食品的购物广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二、案件审理
龙沙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涉案产品标签未标注括号内“含苯丙氨酸”,且该物质的食用可能会对特殊疾病患者人群造成损害。故涉案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含苯丙氨酸”而未标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依法判决该购物广场返还夏某全部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供稿 | 行政审判庭
编辑 | 王思蒙
一审 | 曹玉红
二审 | 李雨潼
三审 | 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