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节食,无需运动,饭前来一粒,躺着就能瘦!”这样减肥药广告是否曾让你动心?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肥胖和超重问题日益突出,在追求健康减肥的过程中,很多人为了走捷径,让“三无”减肥药有了可乘之机……
基本案情
小许发现于某在朋友圈售卖一款减肥产品,正好有减肥需求的她,询问药效之后立即以500元的价格,购入了一盒该产品。小许收到后开始服用,起初体重确实有所下降,但是一周后逐渐出现了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她仔细翻看减肥药的包装和说明,发现连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都没有标注,这才意识到自己买的“减肥神药”竟是三无产品。愤怒的小许联系于某退款,但于某拒不退还,几番协商无果,小许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
案件审理
龙沙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许某认为其购买的商品系食品,案涉产品缺少法律强制性标注的信息系三无产品。经庭审调查,案涉产品内外包装无其他汉字标识,无法认定是否属于食品,本案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被告出售商品的同时应当提供产品销售许可及资质,产品外观应具备法律法规强制性条件,被告并未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情形,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故被告认为该产品系具有减肥性质的食品并出售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价款三倍的损失。
法官说法
这些外包装上无标签、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的产品,通常来源于生产环境恶劣的小作坊,产品质量难以保障。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要面临惩罚性的赔偿,严重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相信快速瘦身、无毒无副作用的虚假宣传,避免购入“三无”减肥药。减肥没有捷径,大家应当选择健康的减肥方式,勿入“美丽陷阱”。
法条链接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供稿 | 民事审判一庭
编辑 | 王思蒙
一审 | 刘 佳
二审 | 王 颖
三审 | 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