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张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3)黑0202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张斌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文书的权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斌
案涉标的:案款20107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债权、银行账户、保险等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已掌握的除外),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予举报者悬赏金奖励,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止。
举报联系电话:王巍 0452-2332201
本院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开发路105号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供稿 | 执行局
编辑 | 王思蒙
一审 | 王 巍
二审 | 陈志东
三审 | 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