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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法案说】“卖血牟利”不是生意,是犯罪!

发布时间:2025-11-03 16:19:24






    提到“献血”

    大家都知道是互帮互助的公益活动

    但有个别不法分子动了歪心思

    把“互助献血”变成赚钱工具

    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一、案情提要

    2024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主犯)想了个“赚钱招儿”,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他人介绍等方式,一边对接有购血需求的患者及家属、护理人员,一边联络于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人,共同物色曲某某、吴某某等多名献血者。随后,四人分工协作,以“互助献血”为幌子,非法组织献血者出卖血液,从中牟取私利,几个月的时间里,四名被告人共非法组织卖血19人次,盈利3000余元。

    二、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四名被告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四名被告人分别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其中扣押在案的赃款折抵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四名被告人表示服判,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三、法官提示

    血液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互助献血”是为保障临床用血需求设立的公益渠道,严禁被不法分子利用谋取私利。非法组织卖血不仅会扰乱血液管理秩序,还可能引发交叉感染等公共卫生风险。在此呼吁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发现非法组织卖血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勿让“互助献血”成为牟利工具,用法治力量共同筑牢血液安全防线。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 | 刑事审判庭

    编辑 | 王思蒙

    一审 | 苍天昊

    二审 | 刘晓峰

    三审 |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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