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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法案说】交强“脱保”非小事

发布时间:2025-12-05 10:03:08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林某驾驶车辆与沿人行横道过马路的张某相撞,致其肋骨骨折,经交警责任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林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相应赔偿需自行承担,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立案庭法官许彤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林某不认可张某的诉请金额,认为张某主张的多项费用均不合理、争议较大。经过多轮协调,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庭审当天,许彤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一方面向张某说明其部分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一方面向林某说明张某主张赔偿的依据,从法理、情理多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详细梳理案件事实证据,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双方当事人计算合理赔偿金额。最终,林某与张某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因交强险脱保自己承担所有赔偿。

    法官提醒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虽有限,但涵盖了交通事故中常见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一旦“脱保”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将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风险,故提醒广大车友,应按时投保交强险,谨慎驾驶,做好风险防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供稿 | 立案庭

    编辑 | 王思蒙

    一审 | 许  彤

    二审 | 董丽丽

    三审 |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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