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时明明拴了绳
但狗狗自行挣脱
还咬伤了别人
主人需不需要负责?
案情回顾
2025年某天傍晚,李某怀抱自家宠物犬经单元门回家时,与牵着爱犬的黄某相遇。为避免双方犬只发生接触,李某怀抱宠物犬快速跑出单元门,不料黄某牵引的犬只突然挣脱绳索,紧随其后冲出单元门将李某咬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紧急救治,后续又辗转多家医院进行复诊治疗,期间产生了多项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李某就此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黄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携犬出户必须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应确保犬只处于有效管控之下。
本案中,黄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虽已采取牵引措施,但未能有效约束犬只导致其挣脱绳索咬伤李某,存在明显管理过错,其行为与李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李某提交的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法院对其主张的合理损失予以支持,最终依法判令黄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法官提醒
养犬不仅是个人爱好,更是一份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城市养犬数量增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时有发生,城市养犬不仅关乎个人生活,更涉及公共安全和邻里权益。广大养犬人士务必增强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携犬出户时要使用长度合适的牵引绳,全程牵领犬只,避免犬只追逐、扑咬他人,同时要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犬只始终处于有效管控范围,避免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部分图片为AI生成)
供稿 | 民事审判一庭
编辑 | 王思蒙
一审 | 李 彤
二审 | 王 颖
三审 | 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