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龙法案说】车辆统筹=保险?购买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6-03-02 14:07:00



    在为车辆购置保险时,

    你是否曾看到过“机动车安全统筹”?

    这种统筹是什么?

    它与商业保险又有什么区别?

    近日,龙沙区法院审理了

    一起涉机动车统筹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刘某驾驶特种车辆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6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称其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已在限额内赔偿完毕,赵某的剩余损失应由其“商业险”赔偿。

    法官在审核证据材料时发现:刘某声称的“商业险”并非机动车保险,而是与统筹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该统筹公司也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其与刘某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为一般商事合同,并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故统筹公司并非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释明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重点向刘某说明统筹与保险的区别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充分认识自身的赔偿义务。最终,原、被告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赵某的经济损失得以赔偿。

    法官提醒

    1.什么是机动车统筹?

    机动车统筹最初是交通运输企业为加强内部车辆风险管理,自发组织的互助行为,即通过成员缴费形成资金池,用于分摊内部车辆的意外损失。

    2.机动车统筹有哪些风险?

    目前市场上有诸多所谓的“机动车统筹”已偏离其原始定位,该类统筹公司往往不具备保险业务许可证,且缺乏稳定资金池,抗风险能力弱,易因集中理赔或重大事故导致资金链断裂。事故发生后,一些统筹机构会以“非保险合同”“条款不明”为由拖延或拒绝赔付,车主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基于统筹合同向统筹公司主张权利。实践中,很多统筹公司的赔偿备用资金没有保障,后续也很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增加了车主的诉讼成本及理赔不能的风险,损害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3.法官提醒

    统筹公司通常使用“和保险公司一样”“比市场价格便宜且保险范围更广”等话术,吸引诱导消费者购买。机动车“统筹”≠机动车保险,提醒广大车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用正规保险为出行保驾护航,以免在事故发生时无法正常理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部分图片为AI生成或源于网络

    供稿 | 立案庭

    编辑 | 王思蒙

    一审 | 许  彤

    二审 | 董丽丽

    三审 | 侯  伟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