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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法案说】“斗气”驾驶追尾出租车,停运损失怎么定?

发布时间:2026-05-27 13:35:10


    “斗气”开车追尾,导致出租车“误工”,停运损失如何赔?近日,龙沙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冬天,王某驾驶小型汽车,追尾陈某驾驶的营运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陈某的出租车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营运,便要求王某赔偿停运损失。王某却认为陈某索要的停运损失过于高昂,心有不满、拒绝支付。二人多次协商未果,陈某便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由于该案标的额不大、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被告王某表示当时是自己在正常行驶时陈某突然变道超车,被“别”了车之后自己气不过想“别”回去才导致的追尾事故,车辆维修费已全额支付,但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过高,无法接受。原告陈某表示事发时自己正常变道行驶,不存在恶意超车,交管部门已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是王某斗气开车才导致了追尾,车辆维修时段恰逢节假日出行高峰,因此主张的停运损失合情合理。

    了解双方诉求与情绪症结后,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一方面,向王某释明法律规定:陈某为出租车营运司机,车辆维修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依法应当由王某承担;另一方面,对陈某耐心释法,营运损失的核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需结合实际营运情况依法核算,不能仅凭个人收入预期主张。

    经过多轮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逐渐平复情绪,放下对立情绪,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当庭向陈某支付停运损失2000元,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纠纷得以化解。

    调解结束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强调驾车出行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理性行车,避免因一时意气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部分图片为AI生成

    供稿 | 立案庭

    编辑 | 王思蒙

    一审 | 张  忻

    二审 | 董丽丽

    三审 |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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