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斑后感觉效果未达预期,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近日,龙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美容祛斑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李某系开心美容院的多年常客,与经营者陈某私交甚笃。2025年,李某面部出现“蝴蝶斑”,遂至陈某店中求助祛斑,并支付“治疗费用”3000元。经过数次治疗,李某认为色斑虽有改善,但效果未达自己的心理预期,多次要求陈某退还全部治疗费用。陈某则表示,既已产生疗效便不能退款,并提出赠送数次面部护理项目以缓解李某的焦虑情绪。李某拒不同意,并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治疗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共计3万元。
法院审理
经查,陈某及其美容院为李某提供的祛斑服务,仅涉及外用产品护理,不具创伤性或侵入性,故属于生活美容范畴,由此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调整。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主张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须就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或服务质量瑕疵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提供双方对效果达成的书面约定、前后对比照片、专业鉴定意见等。本案中,李某面部色斑经治疗后已明显淡化,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美容院存在违约行为或服务存在质量瑕疵,亦无证据表明其受到了人身损害或其他严重精神损害后果。
最终,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退还李某部分治疗费,李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医疗美容务必核实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医师执业资格,切勿轻信无证场所和人员;
2.接受美容服务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预期效果、风险提示、费用及退费规则等事项,避免因口头承诺引发争议;
3.理性看待美容服务效果,保持合理预期,不要轻信“彻底根除”“完全无痕”等绝对化宣传,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部分图片为AI生成
供稿 | 民事审判二庭
编辑 | 王思蒙
一审 | 刘 佳
二审 | 田 铭
三审 | 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