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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法案说】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各管各的

发布时间:2026-07-22 14:40:35




    自行车转弯未伸手示意,与后方电动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同等责任”又是否意味着“各管各的”?

    案情回顾

    王某骑行自行车,在转弯过程中不慎与后方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外卖骑手赵某发生碰撞,王某、赵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均出现损坏。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确认王某、赵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事后,赵某就自身受伤、车辆受损产生的各项损失未能与王某协商一致,遂将王某诉至龙沙区法院,主张相应赔偿,并向法院申请对自身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卷宗、联系双方当事人,细致梳理案件始末与双方争议焦点。沟通中,法官发现被告王某存在极大的抵触情绪与认知误区,表示既然交警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理应各自承担自身损失,赵某起诉自己的行为属于恶意索赔、无理纠缠,内心倍感委屈,且事发时自己正常右转骑行,是后方赵某车速过快避让不及引发事故,始终无法理解自己为何需要承担同等责任。

    针对王某的疑惑与不解,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细致告知其交通法规明确规定,自行车转弯时需向转弯方向抬手示意、提前避让,其未履行安全示意义务,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这也是本次事故判定双方同等责任的重要依据。并且在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每一方承担的损失金额是以对方的实际损失金额为计算基础,而非概括性的“后果自负”、互不追究,王某主张的“各自承担自身损失”于法无据。经过充分释法明理与安全提示,王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王某向赵某支付了赔偿款,赵某撤回起诉。

    法官提示

    交通事故中的同等责任,是指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同责任。本案中,案涉双方均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分别承担各自损失的50%,所谓“各管各的”并无法律依据。另外,非机动车驾驶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普通自行车还是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均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骑行途中务必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规范通行,提前做好转弯、变道示意,守护自身与他人出行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部分素材为AI创作

    供稿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编辑 | 王思蒙

    一审 | 张  忻

    二审 | 董丽丽

    三审 |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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