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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复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17 09:03:59


      为充分发挥复印设备为审判工作服务,保障 设备正常运转,节约纸张及耗材,特做如下规定:
      一、本院复印设备专职为院内各部门复印材料服务。
      二、复印设备由办公室设专人管理操作,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许擅自动用复印设备。
      三、复印设备所需耗材及故障修理,由操作员提出报告,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管理员负责采购及联系维修。
      四、复印材料按下列程序及数量复印。
      1、 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非固定格式的法律文书)经签批人签字后,由办案人持法律文书原件到复印室复印。
      2、法律文书以外的所有其它材料须经办公室 主任批准方可复印。
      3、复印的数量按法律文书上所列当事人的人数外加2份为限。其它材料按办公室主任批准的数量复印。
      4、对需要复印超过规定数量的法律文书,须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增加份数。
     五、复印材料实行登记制,复印材料所消耗的纸量与复印室领取的纸张数应基本相符,每月核对一次帐目,差额较大时追究操作人员的责任。
     六、未经许可擅自动用和操作复印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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