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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在借用“法律”的名义

发布时间:2012-05-29 17:33:07


是谁在借用“法律”的名义

韩伟

近日,一张临沂大学团委短信通知的截图在微博上广为流传,通知要求对于校内众多学生上吐下泻的现象,不许在网上发表相关言论,“违者追究法律责任”。(5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尽管学校对此极力否认,但不管是报道中多名受访学生的证言,还是出于一般的社会经验观察,我们都很难确信这样的事情子虚乌有。尤为可笑的是,该短信的结尾是“任何人不允许在网上发表相关言论,违者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在此又被反讽了一把。那么,不禁要问,如果真有学生在网上反映了学校发生的事情,究竟违犯了谁家的法,校方又打算以何种罪名来追究法律责任呢?

  就此,可以分开来看,如果这种信息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那完全属于公民个人言论自由。如果由于学生信息有限,因而造成信息的不完整,甚至不完全真实,触犯刑法,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诽谤罪。问题是,诽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等等,学校作为法人团体,无论如何也谈不上被诽谤。况且,诽谤罪要求存在严重的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而对学生腹泻情况作程度、数量不确切的描述,只能说不准确,不可能成为严重的虚假事实。第二,也许这种行为可以勉强算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事实上,压制信息不公开,病疫情危害不提醒,这才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最大危害。所以,不难看出,学生公布病情信息违犯的不是国家的法,而恰恰可能是校方的“法”。

  其实,并非学生发布相关病情信息是违法的,临沂大学校方拒绝信息公开的做法才是违法的,才是需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指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是属于必须公开的事项,应公开而不公开,这才是对国家信息公开法律的违犯,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当然,这种现象不只在高校存在,个别单位、部门在遇到突发事件、事故时,总是采取遮掩、捂盖的方式,千方百计拒绝有关信息的公开,一方面是防止社会、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许是为了保证自身安定有序的正面形象,这些心态是可以理解的。其实,突发事件也好,事故也好,很多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什么措施,怎样减小损失,防止更大的危害。显然,以鸵鸟心态,采取捂盖信息的做法,不仅不能对缓解事态起到积极的作用,反而会扩大事故的危害,是十分错误的做法。反之,在事情发生之后,采取公开透明的工作方式,积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扎实做好事故的处理和应对,方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众的利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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