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双玲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龙沙区人民法院在建设人民陪审员队伍上做出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显著效果,极大地促进了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日前,被齐齐哈尔市委、市政法委分别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人民满意的优秀政法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贯彻精神、统一思想,搞好选任工作
贯彻《决定》之初,不少人有这样的想法:人民法院是专门审判机关,而让来自不同行业、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会不会影响案件质量,况且以前没有陪审员队伍不是照样开展审判工作吗?因此,在班子和审判人员中不同程度存在思想不统一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从解决思想认识入手,首先是召开院党组班子会议,学习《决定》领会精神,于2005年3月初,在市中院召开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后,立即拟定了落实《决定》的工作方案,并成立了以常务副院长为组长的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责任部门,确定由政工科负责具体工作,为全面作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他们主动争取区委和人大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从区情和院情出发,拟定了公告、铅印了500份《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提纲》,在区司法局的协助下深入辖区6个街道、60个社区进行张贴、发放和演讲。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学习和领会了中央的精神和要求。也为选任合格的陪审员奠定了基础。再次,在学习贯彻《决定》领会精神的基础上,他们着手开始选任工作。为了使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平等、择优的原则,他们一是采取组织推荐和公民自荐相结合的提名方式,由区人大、区政协、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司法局分别从区人民代表、区政协委员、工青妇干部、司法助理、社区主任等不同层面人选中推荐提名,同时动员辖区居民自愿推荐,在此基础上,填写考察登记表,共提出34名候选人;二是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对提出的34名人选,进行德、能、勤、绩、廉、学历、专业技能等要素的认真考核,在此基础上,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择优确定人选,拟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讨论。三是履行法定程序通过人选。在对拟任人选全面考核,认真筛选的基础上,他们把符合条件、群众公论好的18名同志提交了区十四届人大14次常委会议讨论研究。并由院党组代区人大常委会向这18位人民陪审员颁发了任命书。这18名人民陪审员平均年龄45.67岁,除一位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刘振祖(75岁,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市特邀行风监督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员)是高小文化外,其余全部为大专以上学历,有2名研究生、9名大学本科,女性占50%。 这18名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不同行业,他们之中有企业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医生、机关干部、群团工作者、司法助理、教育工作者、社区主任。
二、加强培训、强化管理,建设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
培训和加强管理是建设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关键。为了建设好这支队伍,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他们采取措施,多角度培训。四年多来,先后11次对18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培训。一是岗前培训。主要在上岗前组织他们学习《决定》精神,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知识,夯实理论基础,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二是组织全体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培训班;三是适时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我院的“法官讲坛”,与干警一同接受培训学习;四是责成民事、刑事、行政等业务部门,分专业有的放矢进行培训;五是请有“特别”经历的陪审员为全体陪审员结合陪审工作实践进行培训。今年八月下旬,我们安排随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去新加坡学习社区建设经验的陪审员陈晶华(龙沙区新宫社区党委书记、主任)生动讲述了她的《新加坡见闻》。通过以上不同形式的培训使人民陪审员基本掌握了法理理论及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相关法律业务知识。
在培训的基础上,他们还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实践培养。为了使人民陪审员能够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并在其中锻炼提高业务能力、增长才干,他们一是根据案件的类型、内容的不同,略有侧重地选择不同参与陪审人员。如医疗纠纷案件,有意识地选择来自医务界的人民陪审员,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则较多地选择团干部、教育工作者等;二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选择不同的陪审人员。较复杂的案件,选用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的人民陪审员;三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相对均衡的选用人民陪审员。个别人民陪审员确因本职工作忙而不能如期参加审判活动的,则再次随机选取补足。这样做,不仅较好地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也使他们能够在审判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实践中,龙沙区不仅注意培养这支队伍,还十分注重在管理上下工夫。为了规范人民陪审员这支特殊团队,使之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他们一是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龙沙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奖惩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工作部门及工作内容。即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的奖惩由政工科负责,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和相关业务庭负责;二是经费保障。为了使人民陪审员能够及时、有效地参与庭审活动,他们将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活动的补助费纳入业务经费范畴,由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提议,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凡与人民陪审员有关的工作费用优先安排,人民陪审员的每次出庭补助费与院内干警出差补助标准相同(即每人每次15元)。这一做法较好地调动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活动的积极性。三是建立滚动管理机制。龙沙区人民法院坚持对人民陪审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根据《奖惩办法》的规定,对那些不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陪审活动的陪审员,在其任期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罢免其人民陪审员资格。
三、发挥作用、当好参谋,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陪审员发挥作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特殊作用,龙沙区人民法院积极创造条件,一是让人民陪审员在与群众的联系中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来自于社会的不同层面,其最重要的责任是通过正常渠道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反映给党和政府。为此,龙沙区人民法院通过建立与陪审员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恳谈会、组织人民陪审员撰写心得体会文章等形式,加强与人民陪审员之间的交流,充分发挥其“调解员”的作用,收到了明显效果。2005年10月,一位78岁的老人因交了700元的天然气安装费,听说许多邻居都没交,觉得自己吃了亏,就气愤地将市天然气公司告到龙沙区人民法院。此案主审法官依据有关规定向老人说明权利、义务关系后,老人认为法官办案不公,偏袒天然气公司,情绪较激动。人民陪审员陈晶华协助法官向老人宣传讲解相关文件规定,老人耳背,又不识字,她就一遍遍念给老人听,还把文件复印送给老人的儿女。经过庭后调解,老人终于心服气顺,宣布撤诉,双方握手言和。二是让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司法活动中发挥作用。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发挥其“监督员”的作用,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首先是在个案活动中监督司法审判活动是否公正。一次,政工科按着惯例给刚刚参加完庭审活动的一位人民陪审员打电话,向其了解法官在着装、举止、言谈、态度等方面的情况时,无意中得知该陪审员庭审后未在法庭记录上签字,他们立即找到该案主审法官询问原因,方知是法官因当时忙于接待当事人而未及时请其签字,该法官立即与陪审员取得联系,避免了一次程序上的失误。其次是在法院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007年8月,一起贪污案诉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物业公司的收费员,该物业公司规定收费员按照收费率提成开支。但公诉机关认为,这部分钱属贪污所得。如何定性,合议庭成员产生了分歧。参与此案陪审的人民陪审员曾在新宫小区担任过业主委员会主任,对物业企业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比较了解,在合议案件时,她从物业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发,对案件事实认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合议庭经过讨论,最后采纳了她的意见,使该案的涉案金额被减去两万多元,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三是让人民陪审员在法院队伍建设中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司法活动的同时,有了更多的机会与法官接触,更容易发现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将有助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既能体现社会公众监督的意志,又减少和避免了人们对法院工作所产生的合理怀疑和误解,有效地消除毁损法院形象的不良影响。对此,龙沙区人民法院不失时机地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的吸收他们参加院内活动,使其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同时在审判实践中也大大地缓解了基层法院因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所带来的压力,取得了“公正与效率”相得益彰的效果,同时大大提升了法院的社会形象。四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各类案件386件,判决案件无一更审改判。
此外,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还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和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情况的报道,先后在《人民法院报》、《黑龙江法制报》、《黑龙江经济报》、《龙法政工》、黑龙江广播电台、《齐齐哈尔日报》、《鹤城晚报》、《鹤城审判》、齐齐哈尔电视台、《人民法院网》、《东北网》、《黑龙江新闻网》、《齐齐哈尔新闻网》等各级各类新闻媒体上刊载相关信息共计28次,为《决定》的贯彻落实作出了积极的卓有成效的努力,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将继续以人为本,健全和完善科学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为不断加快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