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 机关,担负着维扩国家社会稳定的重任,是保障党的方针,路线、以及改革开放政策落实的重要部门,人民法院的自身安全,是人民法院能否担负起应有的重任,是党和国家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因此,法院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本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法院干警的八不准规定,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 工作秘密的规定》人人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第三条 负责保卫的值班、值宿人员,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不准脱岗漏岗,值班值宿期间不准饮酒,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带班领导或妥善处理,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人。
第四条 办公室内不准有明火,吸后的烟头要彻底灭火后丢入烟缸,不准乱扔烟头。食常做好饭后要关闭、关严液化气阀门,不得留明火。食堂、档案库要备有灭火器具,并经常检查其效力,严格做好防火工作。人为造成火灾的追究责任人。
第五条 办公楼内的所有门、窗、车库、收发室的门、窗,要做到人走门锁窗关。办公室内不准存放个人现金及贵重物品。审判人员下班后卷宗要存入卷柜之中,不得在办公桌上散放。档案库、武器库、材料库等库房要专人管理,经常检查,重点部位要有报警装置。严格做好防盗工作。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人。
第六条 对外来人员进院 实行登记制度,由当厅值班干警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非工作时间不准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和审判 区。外来车辆指定位置停车,不准擅自开入法院后院 。
第七条 本院车库未经许可不准停放外来车辆,本院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在院外过夜,非驾驶人员不准驾驶本院 车辆,车辆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告修理,不得带病行驶。
第八条 本院法警认要真履行保卫机关的职责,提审、押解人犯,维持开庭秩序要严肃认真,提高警惕,保证人犯在押解和庭审中不出现象,保证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被干扰,坚决制止忧乱,冲击和破坏审判 机关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