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法治的建立和有效运转,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设计得是否合理,也需要本国人民的认同。但是,民主素质、法治信仰的培养离不开法律制度在执行中的确定性。即使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完善的,但执行法律的人是态度暧昧的,给法律戴上橡皮筋,让其伸缩自如,将实际决定权从法律本身篡夺到执行者手中,那么,正如黄仁宇先生所说的,强权成了“真正的法律”,而成文法只不过是在装饰门面。在这种情况下,何以期待民众对被架空的成文法产生信仰?
在我国,行人乱穿红灯是个比较常见的现象,而相比之下机动车较少闯红灯,出现这种现象很显然一个原因是机动车受到监视器监视,一旦违规会被记录并罚款。而相对行人则“无法无天”,因为不受机器监视,而交警或交通协管员在很大程度上也不屑于追着行人满路跑,或者等到想追究相关违规者时,才发现数量太多而心有余而力不足。于是,行人在徘徊于交通事故和生命危险的边缘的同时游离于交通规则之外,超越于法律之外。而相比,受监控的车辆则通过监控器这种“象征性权力”,被纳入隐形的法治之中。之所以说监控器是“象征性权力”,是因为它让交通规则实现了与交警人员实际执法所取得的等价效果。
法学家苏力先生曾对一事例分析道:实践中的法律仅仅最后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当我们闯红灯被戴袖章的老头(大妈)叫住,批评,罚款时候,大多数人服从。我们并非是因为打不过,逃不掉,而是我们接受他作为国家权力象征的正当性。并不是他叫警察使我们服从,而是因为我们心灵行为已经为此前的社会生活塑造,相对标准化,而权力或法规可以借老头,对我们规则治理。然而实际生活中,戴袖章的老头——交通协管员,以象征性权力出面的时候往往很少,一般只有在应付检查或者特殊地段,或者如下雨天、严重交通堵塞时才以“执法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正是因为他们出面少,行人又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才会出现交通规则游离于行人之外的场面。由此可见,既然行人没有习惯的支持,又缺乏相关强制力的约束,违规自然从偶然变成了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