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生态,一种生活方式。任何一桩案件,一起纠纷,都是一种文化事实。表面的利益纷争在处理过程中却累积着民间的生活经验。
乡间长老化解纠纷的技巧也许并不差于法条烂熟于心的年轻法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包括统治者的观念,同样也包括民间的法律智慧。
用文化研究的方法来解读法律现象,可以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更有历史感和语境感。我们无法按照法律的逻辑设计文化,只能按照文化的逻辑来设计法律。
法律的文化秉性与生俱来。作为规则之治,法治本身就是文化的产物,剔除文化要素来虚拟法律变革,只能是法学家的学术游戏。
法律既要满足社会的需要,又被社会需要所改变。因此,人们宁愿相信法学里面没有理想主义,只有现实主义。似乎法律人没有终极关怀,无须仰望星空,不能靠冥想和玄思吃饭,他的思想和知识只能属于世俗和功利。
十九世纪之前,西方法学是哲学、宗教、伦理学、政治学的副产品,没有纯粹的法学家,所谓法学理论其实不过是思想家、哲学家经典作品的零部件。凭什么只有他们才能追问“法律是什么”,而我们只能在形而下的层面打转儿呢?
法学同样担负着寻求意义、构建价值的使命,法学不应作现实的奴仆。法律文化研究的意义在于赋予法学以超越性。
我认为,法律文化不仅仅是强调从文化的角度考量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文化是法律对人的观念、心理、行为影响的结果。
长期以来,法学在中国知识界的地位是边缘化的。法学界游弋于政治与司法之间扮演着十分尴尬的角色。当下中国的法学教育成了一种应试教育,法学研究生大多知识结构单一,缺乏用宽阔的知识视野阐释法律的能力。
人们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时候,常常面对是借鉴、移植还是坚守本土化的困惑,而忽视了对“法治何以发生”这一问题的思考。纪晓岚在编纂四库全书的时候,称法律书籍:“盛世所不取,也为治者所不弃”,法律只是传统中国人治国理政的底线,而不是象苏格拉底那样将法律作为人类幸福的标准。这就决定了在中国构建法治的艰巨性。
法治建设不是一件孤立的事业,仅靠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难以完成,需要整个社会治理理念和水平的提升。
中国的法治叙事需要众声喧哗,中国的法治理想需要政治家、法学家、教育家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广大公众的异曲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