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不能平息的愤怒?在法律之外的不受惩罚的罪恶、罪刑不均等的刑罚制度……诸如此类……天主教有七宗罪:暴食、贪婪、懒惰、嫉妒、愤怒、傲慢、色欲。但是,在主流刑法中,这七种罪本身不是犯罪,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因为暴食而偷窃,没有因为贪婪而索贿,没有因为嫉妒而投毒,没有因为愤怒而伤人,没有因为色欲而强暴,那么,你不会触犯任何法律,至于懒惰和傲慢,几乎没有触犯法律的可能性。
可是,正如某些教义所相信的,这些品质不端的行为,正是产生社会问题的温床。我不能确切地知道,主流的刑法是如何取舍哪些行为应当被列为犯罪,而哪些不是犯罪的,当然,有一个趋势是明显的,那就是,刑罚越来越少的惩罚那些道德色彩明显的行为,法律与道德的距离越来越远。我也不能确切地知道,这样的取舍是不是合适的,是不是有利于人类和社会,但是,人类的问题似乎确实越来越多。我窃问,法律如果对于道德漠不关心,那么,他还有什么更重要的事情可以关心?因为道德从来都不是道德,道德是一种秩序,由鲜血、教训、畸形、战争……凝结而成。比如,为什么配偶需要彼此忠贞,是因为,人类从漫长的“不忠贞”,群居、换偶等等行为中走过来之后,发现,这样的男女关系容易产生疾病、容易发生争执、容易出现异形。在死去很多人、发生很多争执、产生很多异形的后代后,我们才知道了大自然要告诉我们什么,那就是,忠贞。于是,忠贞变成一种道德。其他很多道德准则也由同理产生。当然,有些道德纯是一种人造的桎梏,不在此列。
人们都说,老子之《道德经》与现代语义之道德不同,“道”乃宇宙之根本规律,“德”乃规律之表现,其实,它们本是一义,因为,真正的、恒久的道德产生于自然的本质。
法律是什么?历代先哲无法定义,我更无从定义。不是因为它不存在,而是因为它无处不在。但是,法律至少是一种秩序。所以,无视道德这种本质秩序的法律,不知道其生命力何在。现在的法律不处罚通奸,却要花很多时间来处置离婚、谋杀、投毒。这就如同,父母不给孩子严格的幼年教育,就需要花很多时间来处理他以后所闯的各种祸端一样。
我不是卫道士,我虽不赞美暴食,但我赞美享受食物;我虽不赞美贪婪,但我赞美渴望;我虽不赞美懒惰,但我赞美享受;我虽不赞美嫉妒,但我赞美羡慕;我虽不赞美愤怒,但我赞美正直;我虽不赞成傲慢,但我赞美高贵;我虽不赞成色欲,但我赞美恋情。我赞美与反对什么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国家需要知道,有些道德需要被法律珍视,才能使得秩序井然,才能减少不当的私力救济,不过,这些不当的救济行为,却往往纳入了法律的管辖范围。于是,世界上就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品行不端的人逍遥法外,善良老实的人身陷囹圄。法律是用来做什么的?
关于罪刑不均等,也是一样的问题,有些残忍的罪行,在一些人的鼓吹下也不适用死刑,我完全赞成不是所有杀人的行为都应当以死来偿还,我也在一定程度上赞成更加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但是,让一个人承担的责任明显小于其罪行却极易产生私力救济,美国常有死者的亲属假称原谅了杀人犯而请求相关机构减免杀人犯的刑期,当杀人犯出狱后,便将其杀死,他们说:“如果国家不能杀他,那么,让我来杀他!”
不要忘了,国家刑罚权来自哪里?不要忘了,国家为什么要设立死刑制度?不要忘了,当一个人的爱子被杀,他为什么期盼国家处理?因为,我们相信,国家会做出适当的处理,这个人会“罪有应得”。正是为了防止无休无止的私力救济,无休无止的报仇雪恨,我们将杀死另一个人的权力交给国家,让血仇就此终结。可是,现在,我们要忘了这一切吗?
有一个很好笑的问题,你问英美国家的人,为什么不能适用死刑?他们说,是因为死刑很残忍。当你告诉他们,有些人的罪行只有用死刑才能得以均衡时,他们不无窃喜地说:“你要知道,失去自由比死刑更让他们难受。”上帝啊,这样的人有权利攻击别国的人权吗?他们到底是嫌死刑太残忍还是不够残忍?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