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训练中受伤 培训机构应否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31 14:56:02
14岁少年在体育培训中心接受散打培训,因在常规训练中不幸受伤,诉请该体育培训中心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韩某诉称,自己是某体育培训中心的学生,在该中心接受散打训练。2011年7月的一天,他在与教练对摔的常规练习中摔倒受伤,当时手腕变形,经教练私自复位治疗无效,后送至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余元。
被告体育培训中心辩称,原告韩某的确在该中心训练中受伤,但原因在于其不听教练员指挥和劝阻。事发后,培训中心当即通知了韩某家长,并由教练员陪同前往医院治疗,垫付相关医药费,且已给付韩某现金400元。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讯 (陆军 张笑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