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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手推车撞倒老太 精神索赔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12-05-31 14:57:49


年过六旬的金老太太今年1月份在平谷某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推行的手推运货平板车撞倒。在与超市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金老太太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金老太太各类损失共计3580元。

  金老太太诉称,今年1月份她去平谷某超市购买年货,恰遇超市内员工正在用手推平板车调运货物。当时一辆平板车上货物堆积过高,推行的员工没有看见车前正在购物的金老太太,当发现时已经躲避不及,金老太太被撞倒受伤。工作人员见状,立即将其送到平谷区医院就诊,并支付了医疗费。金老太太认为,超市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和保障义务,导致自己被撞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被告超市辩称,金老太太所述被撞受伤情况属实,但事发当天超市顾客较多,金老太太对自己被撞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超市已经支付了所有医疗费,金老太太的伤势并不严重,现已完全康复,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金老太太在购物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推拉的平板车撞伤的这一事实已由双方予以证实。被告方辩称原告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由于金老太太在购物时受伤,在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痛苦,故酌定予以精神损害抚慰。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讯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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