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发布时间:2012-02-24 09:45:4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张澍

      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中西法律文化各自体现着自己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制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及其基本内涵
     (一)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 在探究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弄清什么是法律文化。 实际上,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文化,最早是在1969年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中提出。从那时起,法律文化概念才逐渐为美国和其它地区的学者所接受。我国引进法律文化概念并展开研究讨论,则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二)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要准确概括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或概念,应该先了解法律文化的基本结构。所谓法律文化的结构,是指法律文化的内部存在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总体上来说,法律文化的结构应该是多元性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客观的法律文化,指有形的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第二层次:主观的法律文化,指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理论等形态。第三层次:社会实践中的法律文化,指法律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的机制、法律的组织机构、法律的设施、法律的运转活动方式等。
       如此,弄清了法律文化的基本结构,那法律文化的内涵和概念也就呼之欲出了。法律文化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人们对观念法律现象的看法等。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的精神形态和法律的物质形态总称,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结构、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技术水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等。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
       综合起来看,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中西法律文化在对法本身的认识上存在明显差异
       中国传统法文化把法仅看成是禁止性规范,是惩恶的工具。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西方法文化把法看成是目的、是权利、是管理,西方对法的认识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的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二) 中西法律文化上的差异体现在理性、科学性与自然、艺术性上
       中国人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应符合具体的人情。中国法律文化提倡通过灵感、直觉、顿悟来效法自然之道,是自然的而非理性的 。在这里,一切问题都是灵感、顿悟的产物,没有抽象的理性逻辑论证。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相互融合成为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人情在中国古代被认为是法外之法,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中,都是一个不可忽略的要素。
      而西方法律文化中,往往以天平为象征,天平不仅代表着公正,也体现了科学的、理性的思维方式。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西塞罗就提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  ,这也成为西方法学的主流——自然法学的主要内容。亚里士多德也指出:“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西方人强调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在他们看来,法律应当像自然科学,如数学、物理学的定律和规律一样客观稳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实际上,法律作为西方社会统治的最高原则,排斥了伦理、感情等非理性因素对它的影响,走上了一条理性化的道路。
      (三)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也体现在法的本位确定上
        所谓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即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
       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即表现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
    (四)中西法律文化在程序正义认识上也存在差异
      程序正义在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是找不到影子的。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结果实现实质的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
      在现代,程序正义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它不仅仅是指程序本身的完备性,同时还指司法活动与国家其他活动的隔离,以及法官对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的认可,对“客观事实”的舍弃等等。程序正义的好处是,把复杂的查明事实的活动变成一个可以预期的既定程序,由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进入程序,共同查找法律事实,并由法官做出判决。程序正义要求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正义。
    (五)中西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存在着显著差异
     从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即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即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客观地说,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往往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
    (六)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突出体现在伦理性和宗教性上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最具对比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贯穿于法律的变化和发展之中。至隋唐时,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将法变成了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了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
      西方法律文化则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从而给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宗教烙印。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七)中西法律文化还明显存在着法治与人治的差异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法则体现的完全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
      西方法律文化中,法是后发制人的,且只是象用天平一样毫无偏袒衡量地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国家强制力加以处罚。法的基本法职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因此,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八)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
     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
     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在法律文化差异背景下,直接导致了中西法律学术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不同,而这种不同实际上也反过来构成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中国的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西方的司法与行政分全制约。
     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中国法过分依赖成文法,司法技术落后;西方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司法技术先进。
    在法律民族性和国际性方面。中国法的发展始终呈封闭状态,西方法的发展始终呈开放状态。
   (九)总结
     以上差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在法律内在精神上,中国传统法文化把法仅看成是禁止性规范,是惩恶的工具,与西方法文化把法看成是目的、是权利、是管理存在冲突;
     2、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与和谐的取向与西方法文化憧憬自由和正义的取向相冲突;
     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人治主义,权大于法的格局与西方法文化中的法治主义,以法治权存在冲突;
     4、在法律的原则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义务本位, 重群体与西方法文化中的权利本位,重个人相冲突;
     5、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礼法结合”,法与道德、法与政治不分与西方法律的相对分化、自治和独立性相冲突;
     6、在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与西方法律注重形式合理性,注重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立的冲突;
     7、在法律实施的运作机制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司法与行政不分”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司法独立,法律职业化、司法程序化的对立。
     三、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中西国家形成方式不同
     中西国家在形成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我国古代国家的产生实际上是通过氏族间的战争完成的,胜利者成为国家的统治者,被征伐者沦为奴隶。西方国家形成的催化剂并不是战争而是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国家的形成正是各利益集团妥协的结果。恩格斯讲过的有关国家起源的一段话,我认为他所讲的是西方国家,因而并没有代表性,如果继续追溯,西方国家的形成与社会契约论可能也有联系,西方国家产生的同时就孕育着权利义务的观念,各集团的利益就是通过法律分配得以实现的。与此形成对比的是,通过战争产生的古代中国,根本没有权利与义务,有的只是征服与统治,法与刑是相通的。
    (二)地理环境不同
     古希腊、罗马是西方法律的源头,这两个国家均处在半岛之上,从事商业活动,这使这些国家形成了打破血缘关系的开放式的社会,激烈的社会动荡,促进了各种文化的交流和融合,有交流就会有鉴别,先进的被采纳了,落后的被淘汰,于是,很容易就做到了各种法律制度的相互影响。
      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周围的地理环境使中国处在较为封闭的状态,这就轻而易举地造成了中华民族与海洋民族的差异,因此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同她其他的文化一样,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历史延续性,而不易接受外来的东西。
    (三)社会结构不同
      西方国家从产生起就打破了血缘亲情关系,人与人之间,人与城邦之间更多地表现为契约关系,以个人自主、平等为前提,并促进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
     我国古代主要是以血缘、亲情关系作为社会纽带的,在这样的关系中,个人缺乏应有的独立人格,主体意识淡泊,亲亲、尊尊观念强烈。在政治上,法律成为了等级法律,与此相关的是,法律上存在着一系列维护等级特权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延续,使人们形成一个心理定式——法官本来就是主宰我们命运的。
    (四)经济条件不同
     西方很早就以交易行为为基础,产生商品经济,并出现了商人阶层和商业社会,商品经济孕育着自由、平等、权利等法律观念,为高扬个人价值的制度及观念体系的形成提供了社会条件。
     中国古代经济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人身依附关系是它的特点,因而很难孕育出法权体系。因此,中国文化强调的并不是如何用法律维护权力,而是该如何守法、坚持以礼教为中心,坚持义务本位,而权力本位的观念从来就没有生成过。
    (五)思想条件不同
      在西方社会中,法律开始就是作为一门独立学问而被研究,并产生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思想家,他们都力求探寻法律的精神,将公平和正义视为法律的生命,于是产生两个效果,一是在利与义的关系上,重利轻义、法律与道德有严格界线、法律与利益密切相关,而重视利益就必然培育了主体意识。二是在对待诉讼的态度上,把诉讼作为一种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作为一种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的手段,作为一种善的东西而很容易被人接受。
       中国古代虽然涌现了大量思想家,但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在儒家思想中,法律没有其独立的价值,它不是政治的附庸,就是道德的补充,于是在历史上就产生了“德主刑辅”的观念,法律与利益,法律与权利均脱钩,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在义利关系上,重义不重利;第二,在法律的作用上,它不是作为保护手段而是作为实施惩罚的工具,强调的是法的威慑作用;第三,诉讼是作为一种恶现象受到抑制,厌讼现象普遍。
      四、结语
      综而述之,在弄清法律文化基本内涵基础上,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归纳出中西法律文化的上述主要差异。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作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在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还是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的,它们都是人们智慧的结晶,都是关于未来和现实社会的构想和设计,也都体现着人们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因此,对待中西法律文化,我们既不应忽视它们之间的差异,同时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且要努力在这文化差异中寻求互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制更加健全,也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顺利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石泰峰:《现代西方法律人类学》,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5
3、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祝中熹.:《从神判到人判———漫谈獬豸与法》,《丝绸之路》,2000 , (1) .
5、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范中信.:《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8、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9、张中秋:《进路与出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论纲》,《江海学刊》,2002 , (3)
10、褚素丽:《西方自然法思想和我国儒家自然法思想比较》,《枣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2 , (4)
11、袁贵仁,梁家峰.:《中西法律价值观比较的哲学反思》,《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 , (3)
12、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
13、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14、[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15、郭建.:《蒙目的正义女神之由来》,《人民法院报》2003 、06 、30
16、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7、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