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孩小丽上幼儿园时吃东系弄脏了衣服,老师给她换洗时误用开始帮她洗脚,造成小丽双脚严重烫伤。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1年3月1日,原告小丽(女,4岁)在被告中国中科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开办的中国科学院印刷厂幼儿园(以下简称“印刷厂幼儿园”)入托。2011年6月7日14时左右,因小丽在幼儿园吃西瓜时腹泻,弄脏了衣物,被告的老师将小丽的衣服进行换洗并用热水给小丽洗脚,但从锅炉房打来的开水未放入冷水,造成小丽双脚严重烫伤,给小丽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事故发生后,小丽的父母带着小丽分别到积水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并进行烫伤清创手术,经专家医生诊断:疤痕无法自然长好,需要继续治疗。作为幼儿入托后的管理方,印刷厂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与防范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但事发后印刷厂幼儿园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而拒不赔偿原告其他损失。
因印刷厂幼儿园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认为应由其开办单位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餐饮费等合计179299.11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