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张澍
以前人们常说,“学好数理化,走遍全天下”。现在不同了。当今是市场经济时代,是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时代。搞经济活动,只懂数、理、化而不会签合同,有了纠纷不会依法处理,不会打官司,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肯定不行。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在当今,不懂法律常识,不会依法处理问题,不是完全的文化人,其经营、事业的发展肯定会受到影响。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强,人们比以往更加注重依法办事。要依法办事,不管是生活、生产、经营,还是解决问题,总是要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格式和用语,都很特殊,这是由它的特殊文体决定的。绝大部分的法律文书,有关部门都规定出固定格式。对法律文书中的层次款项,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制作。少数法律文书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固定格式,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生活实践中,已经形成约定俗成的格式。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如果不严格按规定进行,不仅显示出自己是“老外”,更重要的是容易漏掉必要的款项,造成内容残缺,会引起意外的麻烦和不良后果。因此,不管文化有多高,知识有多深,如果不懂得法律文书的格式和使用、制作要求,也很难写出规范的法律文书来。
任何文章的形成都离不开立意、选材、结构、表达和语言运用,法律文书的制作也是如此,但它作为一种专用公文,自有其独特之处。本文针对法律文书的制作理论加以探讨。
一、立意。所谓立意,就是提炼并确立文章的主题。法律文书的主题指制作主体依法对诉讼过程中某一具体问题所持的观点。确立法律文书的主旨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客观性。办案人员必须首先接触案件事实材料,从真实情况出发,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精心研究,并依据有关法律,形成对案件性质的准确认识。绝不能凭主观臆测夸大或缩小案情,如果是这样,即使适用法律再准确,语言表述再精彩,也难以对案件形成正确处理,只能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由此可见,案情事实(材料)是第一性的,主旨是第二性的,只有从全部材料出发,深入细致分析研究,才能揭示本质,否则,我们司法机关的形象将会受到极大损害。
(2)合法性。法律文书是法律的运用和具体化,因而其主旨的确立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体现法的观念、法的精神和法的意志,体现国家法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从而使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法理水平。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的主旨一般比较容易确立,这主旨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争执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益(诉讼标的)。
(3)鲜明性。法律文书主旨必须明确、突出、集中,一目了然,绝不能隐晦、含糊或让人产生歧义和误解。
二、选材。制作主体依照客观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了案件性质后,便要以此为出发点,选择足以说明案件性质的材料入文,才能收到“提领而顿,百毛皆顺”的效果。各类案件的制作都应把握这一原则。在制作有关民事案件的文书时,亦应选择那些能够说明纠纷性质的材料,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等。
选材时应力避两个极端:一是机械照相。制作者不动脑分析综合,而是平铺直叙,不分青红皂白照录案件所涉及的所有行为事实,以至于拖沓繁琐,分不出主次重轻,不能突出文书的实质性内容。二是任意增删有关材料,或者画蛇添足,或者残缺不全,难以反映案件实质。
三、结构。结构,即谋篇布局。它的任务是把各个部分、各种因素连结为一个和谐的整体,使内容的表现达到真实而鲜明的效果。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严肃性、完整性和实用性,司法机关对文书的结构形态做了明确规定,因而法律文书在结构上具有明显的特点——程式化。法律文书的谋篇布局绝不能象文学创作那样追求灵活多变、异彩纷呈的表现形式。但这并非说法律文书千篇一律、万古不变。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结构程式将日趋科学。除了程式化这一基本特点,进一步地对现行法律文书的结构形态从整体上考察,还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严谨性。即结构布局精细严密,堪称无懈可击。这里以拟制式文书为例,这类文书在脉络、层次和段落、过渡与照应、开头和结尾等成分上都强调了严谨性。脉络,即文书中事理发展、推进所显现出来的轨迹。脉络把构成文书的材料有机地连接起来,使人们清晰地把握材料与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拟制式文书在固定的结构形态下流动着显豁而突出的脉络——法律的箝制力,即以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为轨迹,再现诉讼过程的是与非。这一脉络从首至尾贯穿全文,反映了制作主体的观点和看法,没有了它,所有的案情都不过一盘散沙。
层次和段落。法律文书的层次、段落的划分都是非常明确的。层次是针对文书内容的切割、划分,段落是根据文字表达上的停顿而形成的。从整体上看,法律文书的层次大都呈并列式,即各个层次之间呈现为并列关系。但是,具体到每一大的层次其包含的小层次之间的关系则比较复杂,可能是并列关系,也可能是递进关系,或者是总分关系等等,这里就体现了拟制式文书因案情不同制作方法上的差异。
(2)完整性。指结构布局匀称饱满、首尾圆合,形式和谐、浑然一体,没有虎头蛇尾、前后割裂之感。综观诸种法律文书的结构格式,大体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大部分,除了表格类、笔录类中个别文书外,每一部分一般又包括如下构件:
首部: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尾部:签署、日期、用印、附项、(其它事项)
正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项来源(案由案件来源)、事实和证据、理由及法律依据、结论。
以上构件可能因具体文种的变化而有增删,但必须在明确规定下变动,绝不能随意去留,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统一性。严谨与完整是密不可分的,二者共同服务于法律的严肃性。
四、表达方式。写作学中的表达方式一般有叙述、议论、说明、抒情、描写五种。表达方式的选择与文体关系密切,如在文学作品中抒情、描写运用的比较多。法律文书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对表达方式的选择,即以叙述、议论、说明为主,不用抒情,少用描写。
法律文书的用途是要解决当事人遇到的问题,而不象小说、散文是用来供人进行文学欣赏、愉悦身心。因此,一份恰到好处的法律文书,不一定要文采飞扬,但一定要把该说的说清楚,一定要让阅读者看得懂,并让阅读者接受文书中提出的观点和判断。这就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者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有较高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水平。尤其是在现行行政体制下,许多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均通过政府协调的方式得到解决。准备好一份理据并茂的文书,把情况清楚明白地反映给主管领导,能起到防止偏听偏信的效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法律文书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及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法律文书往往有一定的格式,在网上也很容易搜索到数以万计的范文,但格式可以复制,范文却不能照搬。即便是一件简单的法律事务,对案情的分析、对证据的选择、对法律的运用,以及文书的谋篇布局,在负责任的写作者也是极大的考验。
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必须要重视法律文书的写作,写下这篇文章与诸位共勉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