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的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只限于开庭审判重大案犯,执行追捕逃犯,逮捕人犯,押解人犯,执行死刑人犯等重大审判活动。
第二条 严格实行枪支集中保管的规定,本院所有枪支均由办公室设专人统一保管,设专用仓库,专用枪柜,实行枪、弹分离,枪体分离,分柜存放。
第三条 武器库必须达到“三铁一器”要求,值班值宿人员必须每班检查一次武器库门、窗是否有异常现象。节假日期间,要重点对武器库看护,交接班时必须查看一次门、窗及警报器是否正常。
第四条 对所保管的枪支必须做到每季度擦拭一次,防止枪、弹锈蚀,枪支出现毛病,故障及时报告,及时修理,保证公务用枪安全完好。
第五条 做好枪支登记造册工作,枪支与枪证相符,及时审验和换发枪证。
第六条 严格履行枪支借用手续,需要借用枪支时,必须由法警队长签署借用枪支审批表,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借枪。按照一事一借,谁借谁领,当日借出当日收回,不得在个人处过夜。
第七条 禁止借枪超时限不归还;禁止人枪分离,枪证分离,枪与枪纲分离;禁止携枪饮酒,去营业性娱乐场所;禁止将所借枪支转借他人,或由他人代保管。
第八条 对保管枪支出现事故(丢失、损坏)的,对借用枪支造成损坏,丢失,伤人,带枪饮酒,去娱乐场所或让他代保管的,按照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