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张澍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决定》实施后,我国已经运行了近20年的司法鉴定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法院把司法鉴定工作交付给社会机构,法院不再拥有自主鉴定的职能。
自从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职能转变以来,司法技术工作人员的工作重点转为对司法鉴定的审核和咨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业务和对注射执行死刑的技术指导,充分发挥了司法辅助保障作用,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但是,社会司法鉴定的状况不容乐观,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开展还不尽人意。本文针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了一些应对的措施和对策。
人民法院取消自主鉴定权后,不是不需要司法鉴定人员,而是不再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但是对于司法鉴定文书的审查,对于司法鉴定委托的规范、高效运作,却是必须的。因此只有在法院内建立起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制,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制度,发挥司法技术人员的辅助功能,才能保证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可以留下业务精湛的鉴定人员作为司法技术辅助人员,专门从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技术室的职能由自主鉴定向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转变。技术室的鉴定人员作为司法技术辅助人员,专门从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技术室的工作主要是围绕证据展开。司法鉴定有“证据之王”的美誉,对案件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诉讼就是一场“鉴定大战”,矛盾和焦点都集中在司法鉴定上。技术人员对司法鉴定的审查判断有较为丰富的经验,而法官在专业问题方面限于自身知识、经验、技能的不足,需要技术人员的辅助以弥补缺陷。同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过程中,鉴定体制尚未完善,在鉴定启动、鉴定管理、审查监督、鉴定结论质证、违法鉴定责任追究等制度方面还有缺陷,容易造成鉴定结论的不科学、不客观、不公正。因此人民法院的技术室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还应当加强,以控制、影响、促进鉴定质量的提高和帮助法官认定鉴定结论,对于如何转变和加强技术室的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技术室人员帮助审判人员对诉讼中的案件行使鉴定和重新鉴定决定权,并进行鉴定的委托和组织监督。
(一)司法鉴定的启动需要中立性。
中立性是司法鉴定的本质要求,在程序上必需体现司法公正性。司法鉴定与当事人单方的举证鉴定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委托管理模式。在诉讼中,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因其鉴定人的中立性和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有程序上的缺陷,难免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合理质疑,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决定启动实施司法鉴定,从形式上和程序上保障了鉴定的中立性、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客体的真实性。有助于法官对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公正裁判,对消除诉累、上访等现象也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审判人员在判断某一专业问题是否有鉴定的必要和可能时,也需要技术人员辅助的帮助,因此,在诉讼中应该由技术室帮助审判人员行使鉴定决定权来保证程序正当。
(二)根据《决定》规定,鉴定机构之间具有平等性,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是平等的。
从表面上看,鉴定是中立了,而在实际的运作中鉴定机构由于经济利益驱动,鉴定结论往往为了迎合不同当事人的需要而有所差异。很有可能违反其中立地位,同时各个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和鉴定人员的鉴定水平、经验差别较大,都有可能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从而使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和结果都可能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由司法技术人员指派或委托鉴定人符合程序规范,所委托鉴定事项及送捡材料是经过审查确定的,并由司法技术人员对鉴定过程进行组织、监督,不会随意委托一些不合格的机构进行鉴定,从而保证了鉴定质量,避免浪费人力物力,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
二、技术室在对外委托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委托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范围日益扩大。审判业务庭在碰到需要委托检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工作时,将统一移送技术室处理。根据《决定》规定,技术室在委托社会机构时所委托机构应是依法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才可以进行鉴定工作。鉴于目前社会上此类机构鱼龙混杂,技术室为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将采取严格的审查准入制度,对于已取得司法鉴定资格证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专业机构或专家,将通过集中的事前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择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机构和专家人册,编制法院的“专家机构和专家名册”。按照具体案件的鉴定要求,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按下列程序确定鉴定机构:(1)双方协商选定适格的鉴定机构;(2)由法官提供几个鉴定机构供双方选择;(3)若上述方法无效,再由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从法院名册中通过随机方法选定一家鉴定机构。汇编入册的机构和人员都由法院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鉴定机构诚信和质量评价制度,根据该机构受理司法技术工作情况,对不履行义务、违反有关规定,尤其是不按规定履行鉴定人出庭义务的机构和专家,会将其淘汰出法院名册,并向有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
三、从技术辅助人员中培养复合型的专家法官。
有的地方人大、政协代表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关于医疗、伤残纠纷案件中应更加专业化”的提议,可以通过遴选、任命复合型法官来解决专业性案件的审理。技术室中有审判职称的法医技术人员应加强审判业务知识的学习,今后可作为复合型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参加审判。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工伤事故案件、伤害案件的过程中,限于自身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不足,往往难以对有关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作出合理的评价。有的专业问题太复杂,即使鉴定人员出庭阐明了其所采用的方法、依据材料及观点,进行了解释,双方当事人也进行了较为有效的质证,法官也不一定能够作出合理、有效的判断。因此应提倡审判的专业化,即在审理涉及专业问题的案件中应有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合议庭,使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解决。各业务庭根据案件需要(包括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案件),可以从技术室临时邀请复合型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专业性强的案件,如医疗纠纷案件、工伤事故案件、伤害案件等。参加合议庭的技术型法官同样受到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庭审规则的制约,既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同时又弥补了法官对专门问题方面的不足,使案件能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四、对审判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咨询和审核。
技术室应审判业务庭的委托可对审判中的案件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主要是对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书。1、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合法。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人资格,是否有解决这些专门性问题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鉴定主体是否是经特别授权的合法的鉴定机构和人员。2、审查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鉴定人是否达到法定人数,鉴定人是否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等。3、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委托、受理、实施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等。4、鉴定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是否能够作为鉴定的基础资料等。5、审查鉴定人所使用的设备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是否先进、可靠,采取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规范、正确,其所获结果的准确性如何等。6、审查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根据,论据是否充分,论证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有矛盾等。对出现以上情形,有明显不妥之处的,可建议法官不采信该鉴定书或启动重新鉴定,对于严重违规、鉴定错误明显的鉴定机构。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对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另外,技术室人员有在死刑执行中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等工作职责。
通过以上思考和建议,希望能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制度,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调整。并探索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目标、任务和制度。使技术室工作能充分满足法院审判的需要,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公正、科学、规范、管理有序的司法鉴定体制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