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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没收较大数额财产需听证吗?

  发布时间:2012-06-04 19:44:36


  相信对关心国家法治大事的人来说,这应该已经不是问题。

  不过,如果放在约10天前,我提出这个问题,估计仍然有许多人与我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该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但未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因此,根据处罚法定的原则,没收违法所得不适用听证程序的规定。

  相信这是许多行政执法人员的观点。

  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所以就不需要如何如何,这也是许多法律人的思维!

  老百姓认为法律人总是正直的,其实不尽然。

  原因有二:一是法律思维能力差,二是法律屁股坐的位置偏!

  继2011年12月发布首批指导性案例后,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4月份发布了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6号”将法律没有明文列举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列入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

  至此,问题似乎明晰了。当然,至于实践是不是如此,很难说!

  2005年6月,四川省金堂县工商局会同多部门对黄泽富的挂牌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三名初一学生及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黄泽富却未能出示相关经营证照。金堂工商局按相关规定,决定扣留32台电脑主机,并于同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32台电脑主机。

  随后,原告黄泽富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主机33台。而被告金堂工商局辩称,其处罚有法律依据,所扣留的电脑主机是32台而非33台。

  金堂县法院一审判决金堂工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履行超期扣留三原告33台主机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金堂工商局上诉后,成都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维持其他判项。

  生效裁判认为,国家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泽富等三人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案中,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告知黄泽富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至此,司法解释“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列入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

  不是自我标榜,大约在10年前,我尚在基层法院研究室工作时,就持上述观点。

  可是,一个人微言轻的基层法院搞材料的人,说了有用吗?

  有权机关早就应该做出这种有权解释了!

文章出处:东方法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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