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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就用工 受伤拒赔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2-06-08 12:47:26


    没有和他人签订合同,就雇佣他人从事劳务。出现事故后,便以双方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赔偿,能否得到法律支持?2012年6月6日,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765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7月,原告张某受被告金某雇佣为某地下人防工程做木工和拆模工作。同年10月28日,原告在做木工活时,从上方五米处掉下一钢管将原告左手砸伤。住院治疗7天,并诊断为左手第五掌骨骨折。被告为原告交纳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795.51元。原告两次门诊费共计331元。2012年2月21日,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内固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张某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四个月。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交涉,仍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金某赔偿原告门诊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5607元。

  另查明,原、被告之间未签订雇佣合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工资表及职工考勤表中注明被告为承包费负责人及考勤负责人。原告的户籍登记原告户籍为竹园村三队,职业为粮农。

  在诉讼中,被告则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成立雇佣关系。原告经他人介绍到被告的工地做木工活,当时的工作是分区的,一个区雇佣一些人拆模板。而在出事故前,原告就已经是在被告处承包工程了,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雇佣合同,但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给原告发放工资的事实,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被告虽辩称原告是在被告处承包的工程,但其却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对于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门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因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实际误工损失,也未能提交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明,根据原告户籍登记中记载其职业为粮农,故对误工费本院参照2011年黑龙江省农、林、牧、渔行业的平均工资予以保护,因原告所受损伤已构成伤残,故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经计算误工费为4140元。关于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55426元,因原告户籍登记为竹园村三队,职业为粮农,原告虽向法庭提交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但该证明的内容并未体现原告为城镇居民,且人口居住情况的主管机关为公安机关,原告未提交暂住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予以计算,因原告所受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故残疾赔偿金应为24844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结合原告就医的地点及天数、酌情保护100元。原告诉请护理人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晨阳    

文章出处:平安龙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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