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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 副镇长受贿被判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2-06-11 14:53:21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白沙镇副镇长黄应贵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的十万元贿赂款。事情败露后,黄应贵被抓获归案。2012年4月16日,阳朔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黄应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依法追缴黄应贵所得赃款十万元,上缴国库。2012年6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应贵受贿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有着大学文化,今年38岁的黄应贵是广西阳朔县白沙镇副镇长。他从2009年9月就当选为阳朔县白沙镇副镇长,负责分管白沙镇国土、村规工作,协助分管农村基层组织、新农村建设等工作,负责白沙高速公路、沿桂阳公路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2010年1月1日,苏明俊经黄应贵介绍与阳朔县白沙镇人民政府签订《桂梧高速公路白沙段沿路房屋城乡风貌改造协议书》,苏明俊取得该镇白面山、凉亭隘、界底、白岩等村庄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承包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苏明俊已领取了全部工程款后,为感谢黄应贵在承包工程中对其的关照,提出送感谢费10万元人民币给黄应贵,黄应贵同意接受并与其妻协商,由其妻用身份证到阳朔农业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以便接受该款,后其妻将账户开设好后,即告知黄应贵,随即黄应贵将该账户告诉苏明俊,2011年2月1日,苏明俊将10万元人民币存入黄应贵提供的其妻的农行账户。春节过后,黄应贵认为该款从银行转入害怕事情败露,就让其妻补写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给苏明俊。尔后,黄应贵支取该款用于偿还购房所欠借款、购车款及日常生活开支。

  2011年9月15日黄应贵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应贵在担任白沙镇副镇长期间,利用其分管白沙镇房屋立面改造工程上的便利,为苏明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苏明俊财物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黄应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依法追缴黄应贵所得赃款十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黄应贵不服,提出上诉。

  案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上诉人黄应贵的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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