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一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安某某,在协助镇政府清理雪灾受损林木过程中,滥用职权隐瞒他人先行超量砍伐受灾林木,而后去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实,结果造成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日前,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安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认定,2009年11月份,河南省南召县发生林木重大雪灾,为切实做好雪灾受损林木清理恢复工作,南召县白土岗镇人民政府出台文件规定辖区内各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作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其加强监管督查。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安某某作为南召县白土岗镇大庄村村支书与南召县白土岗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雪灾受损林木清理恢复工作目标责任书”,受委托履行雪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核实及监督工作。
被告人安某某在从事该项工作期间,在明知受灾林木需要持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清理情况下,擅自同意泌阳县人王xx先行无证清理其承包的南召县白土岗镇大庄村赵家林林区、头道河阳坡林区、空房子岭林区内的雪灾受损林木。随后,王xx伙同候xx、郭xx、朱xx(四人均另案处理)雇人砍伐林木。在砍伐过程中,安某某明知砍伐违法且砍伐程度严重,但仍予以隐瞒,未向县乡职能部门上报,致使该村以上三个林区345.28立方米的林木被无证砍伐。
2011年9月17日,被告人安某某到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系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森林资源管护职责的人员,在监管受灾林木清理的过程中超越职权,擅自允许他人无采伐许可证清理受灾林木,且对严重采伐的情况违反规定不予上报,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对指控其滥用职权所致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予以变更。安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安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原判判决:被告人安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某某上诉称:量刑重,应免于刑事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同。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某某系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森林资源管护职责的人员,在监管受灾林木清理的过程中超越职权,擅自允许他人无采伐许可证清理受灾林木,且对严重采伐的情况违反规定不予上报,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某某上诉称:“量刑重,应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经查,原判结合本案的案情及自首情节已从轻处罚,且判处缓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