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认识就没有行之有效的行动,要想深入持久的开展执行和解活动,必须澄清对执行和解的模糊认识,正确认识和理解执行和解的内函和原则,认真研究和探讨执行和解的方式、方法,否则执行和解只能是蜻蜓点水,一带而过。
一、执行和解的误区与概念
执行和解是一个老话题了,有很多人研究和探讨过,但老话题也有很多误区。比如,有的书上认为,“执行和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主动进行协商”、“执行和解的主体必须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等等,这些表述有三个不当之处:第一、执行和解不一定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能是多方与案件有联系的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比如有一个案件,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只想履行一部分现金,下剩部分想用案外人的“现代”轿车抵偿债务,于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车辆的所有权人)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此案终结。还有一个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一分钱也不愿履行,但被执行人儿子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前提是:“我履行一部分后必须结案” ,于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儿子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第二、双方当事人不一定主动协商。由于双方“撕破了脸皮”谁也不好主动开口提出和解,事实上有很多案件是在“熟人”、“朋友”、“社区领导”和执行人员的外因作用下才达成和解协议的。第三、“自行和解”不但制约了执行员执行和解的积极性,而且片面夸大了“自行”,使执行员不敢、不愿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生怕当事人说压一方抬一方,因此做工作时只敢讲法,不敢讲理,更不敢讲情(地方风土民情)结果本来能和解的案件也无法执结。
因此以上误区必须加以澄清,否则它不仅严重影响制约着执行和解,而且建立健全执行和解体制和网络也是一句空话。因为它片面地强调了内因的作用,完全忽视或否定了外因的作用,根本没有考虑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更没有考虑申请人与权利承受人,被执行人与担保人、实际财产履行人的替代作用。也就是说执行和解有时可以避开申请人或者是被执行人进行和解。
由此可见执行和解的概念可以这样概括:执行和解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与案件有联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中止或终结的行为。
有的同志担心“在一定条件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会造成执行冤案,执行错案。其实不然,只要正确理解和遵循执行和解的原则,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二、执行和解的原则
一是平等自愿的原则,无论是案件双方当事人还是与案件有联系的多方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无论是多方或者是一方都不能成人之危,更不能胁迫欺诈。
二是公平正义原则,就是说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有一家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在起诉和执行阶段,都说找不到被执行人,而且都是以公告形式送达的起诉状和执行通知书,当执行员找到被执行人并如数冻结被执行标的额时,这位委托代理人便偷偷地与贷款担保人(连带责任人)以50%的执行标的额达成了终结和解协议,执行员一看就知道是显失公平,并有恶意串通之嫌,并说我们准备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将案件执行情况向你们纪检会和省“银行”纪检会反映情况,问一问他们是否同意你们这份“和解协议”,结果那位委托代理人和担保人自动撤回了和解协议。
公平正义原则要灵活掌握,不同的时机,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案件,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也不一样。不能片面地、孤立地、静止地理解公平正义,要用全面地、联系地、发展地方眼光看待公平正义。只要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且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应当认为合法有效。特别是返还彩礼案件,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等,无论当事人以多少标的额和解,只要是平等自愿的都是公平正义的,因为迟到的公平是不公平的,迟到的正义是不正义的。
三是合法性原则,就是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普通行业和人员不得对经营、生产特殊商品进行和解等。
四是合理性原则,不但要合法,而且要合理,符合公共道德,符合风土民情。比如王某申请执行豆某一案,王某给豆某垫资建起一幢大酒店,按合同法规定,理所应当由王某对大酒店拍卖款优先受偿,但另有一个案件是信用社申请执行杨某。杨某是豆某的妻子,她用大酒店抵押贷款50万元,按担保法的规定某信用社对大洒店拍卖款优先受偿,在这两个案件同一个执行标的物中,合同法与担保法相抵触,经三方当事人协商将大酒店分5份,其中3份给某信用社抵偿50万元及利息。其中2份给王某抵17万元的工程款。这两个案件的和解,解决了合同法与担保法的矛盾,使两个案件合情合理的执结。
三、执行和解的方式
执行和解的方式按不同的方法划分有不同的种类:
1.按执行的程序分:有中止和解和终结和解. 。
2.按和解的内容分:有部分和解和全部和解。
3.按内、外因素分:有自行和解和崔化和解。所谓自行和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没有外部因素参与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中止或终结的情行;所谓崔化和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崔化作用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情行。
4.按和解的人员分:有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和解. ;申请人与担保人的和解;申请人与实际财产履行人的和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实行财产所有权人的和解;申请人与多个案件当事人的和解;权利承受人与被执行人的和解;权利承受人与担保人的和解;权利承受人与实际财产履行人的和解;权利承受人与被执行人、实行财产所有权人的和解;权利承受人与多个案件当事人的和解。在这里我重点研讨最后两种和解方式:
所谓权利承受人是指申请执行人死亡、终止以后的继承人和债权转让后的权利承受人,或者是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承受人。所谓实际财产所有人是指愿意用自己的财产替被执行人抵偿债务的财产所有人。例如在张三申请执行李四借款纠份-案件中,被执行人李四愿意拿一部分现金后,用自己父亲(李老四)的农用拖垃机抵偿张三的全部债务,因此申请人张三与被执行人李四和拖拉机所有人李老四进行和解。如果李老四不参加执行和解因李四对拖拉没有处分权而导至和解协议无效。
权利承受人与多个案件当事人的和解,是指在多个案件中存在三角债。如张三申请执行李四,李四申请执行王五,王五申请执行赵六,张三又欠罗二的帐,并且张三把债权转让给罗二,因此罗二与李四、王五、赵六进行和解,以取得债权的实现和多个案件的执结。
四、执行和解的方法
执行和解的方法很多,它因人、因事、因时、因案而定,下面我结合个别案例谈谈和解的几种方法与之切磋。
一是大兵压境法。就是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大兵压境逼其和解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企业和其他被执行单位。例如2011年春节前夕,山西省昔阳县大寨镇的杜某申请执行古宋公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一案,商丘市睢阳区执行局李局长带领全局四辆警车和十八名干警,堵在古宋公司的门口,由李局长带着三名执行法官到古宋公司与宋经理谈法律、论危害;谈生死(申请人的儿子被撞死)论人情;谈形象;论诚信;谈权利;论责任。通过6小时的法律宣传,道德教育,心理战术等。宋经理终于同意与申请人杜某和解,第二天上午九点达成和解协议,并将37.5万元的赔偿一次性打入申请执行人杜某的帐号。
二是公告执行法。就是对那些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赖帐户”“钉子户”采取警车喇叭宣读判决书、调解书、执行公告书等形式,逼迫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浮出水面的方法。例如胥某申请戚某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戚等全家多年外出,下落不明。当执行法院反复使用公告执行后,他正在上初中的女儿哭着给戚某打电话,让戚某履行义务,第三天被执行人戚某的老父亲来到法院与申请人主动和解。
三是反情相说法或是叫以情说情法。就是利用被执行人的说情人或请托人,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和解的方法,此法仅限于说情人通情达理懂法服法。
四是宣传教育法。就是在每次集中执行和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先进行宣传教育,大造声势,教育动员一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自行和解的方法。
五是担保和解法。就是对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引导他们设定担保物或者是让第三人担保,以达成和解协议的做法。
六是劳务抵债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引导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以提供劳务服务的方法,抵偿申请人债权的行为。此法适用面窄,限制条件多,可行性小,如果用不好很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在适用时要慎之又慎。
七是就地开庭法。对那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案件,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采取强制开庭的方法,让公众与评判、参与执行(监督、举报)、参与和解。
八是联动审计法。就是利用联动制约机制,让审计局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尔后教育其自动履行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的方法。
九是媒体曝光法。就是利用现代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降低被执行人的诚信度和信誉度,促其与申请人和解的方法。
十是晓之以情法。就是执行员和其他人用说理的方法,明之以理,晓之以情,导之以行,使其茅塞顿开,自动和解。
十一是明之利害法。就是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讲清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的利害关系,让他们自行选择。比如曹某申请执行李某伤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曹某与李某门对门,户对户,只有一路之隔,而且他们两人同岁,刚满19岁,因两人开玩笑开过了头,李某一拳将曹某打得脾脏破裂,造成重伤,李某被判刑3年,曹某申请执行李某赔偿。执行员将曹某的父亲和李某的父亲传到法庭,首先讲清强制执行的后果,尔后耐心细致地做和解工作,从“红谷山恩仇记”到远亲不如近临,从冤冤相报何时了到“让他三尽又何方”等,结果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李某的父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
十二是事例感化法。就是通过讲解典型案例或者让申请人、被执行人看成功和解案例,以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
十三是以权抵债法。就是用被执行人的股权、商标权、经营权等抵偿部分和全部债务的做法。
十四是以权入股法。就是用申请人的债权加入被执行人股权的做法。
十五是以物换物法。就是用被执行人价值较高的商品换取申请人价值较低的商品,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十六是海水倒流法。就是在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被执行人同意将自已唯一的较好的住房过户给申请人,申请人再补偿给被执行人一部分金钱的行为。比如杨某申请刁某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刁某将自已比较偏僻的五间楼房过户给申请人杨某抵偿30000元债务,再由申请人杨某补偿给被执行人刁某12000元钱,此案终结。
十七是跳跃执行法。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执行链条的案件,经过多方当事人协商,跳过中间若干个链条直接执行最后-个被执行人的方法。公式为:A申请执行B,B申请执行C,C申请执行D,等于A申请执行D。
十八是他人代还法。就是案外人自愿代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中止和终结的方法。比如翟申请执行付某欠款一案,付某确无履行能力,而付某的大女婿张某是某公司董事长,非常富余,并愿为岳父还款,于是申请人翟某与案外人张某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十九是以虚求实法。就是在损害赔偿和侵权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公开或半公开赔礼道谦的形式以低偿全部赔偿款的行为。例如熊某申请执行王某人身伤害赔偿-案,因被执行人王某体弱多确无履行能力,此案久执不结。申请人说:他打我不能白打,必须给我挽回面子,此时执行员抓住申请人的挽回面子的心理,让被执行人在村委会大喇叭上公开道歉以抵偿全部赔偿款,此案终于握手言和。
二十是以实求虚法。就是在行为执行的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经济补偿的形式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金钱,申请人放弃行为执行的做法。此法适用于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行为的执行。
二十一是统一协调法。被执行人涉及局、委、乡镇、办事处等特殊主体的案件,由政法委统一协调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做法。
二十二是司法救助法。对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无人案和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无钱案,而且申请执行人又特别困难,通过一次或多次司法救助的形式,让申请人放弃部分执行标的,使案件执结的做法。2008年、2009年2010年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在5000元以下的执行案件通过一次性司法救助形式执结一大批案件。
五、执行和解的机制和“网络”的建立
执行和解机制和“网络”的建立健全,必须坚持以法院为主,以社会为辅的原则,在法院内部建立“案件调解领导小姐”,由法院院长任“调解领导小组”组长,各业务口副院长任副组长,各业务庭、局长任成员,负责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和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并指导各业务庭、局的调解和和解工作。在执行局成立“执行和解小组”,由主抓执行的副院长任组长,执行局、庭长任副组长,执行员任和解员,负责本局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并指导各基层法庭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在法院外部,要建立村(居)委会有调解员,乡、镇、办事处有调解庭,县、市、区有调解委员会。村、(居)委会由支部书记担任调解员,负责调解本辖区的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纠纷案件、乡、镇、办事处由司法所长任调解庭庭长,司法助理、支部书记任调解员,县、市、区由政法委书记任调解委员会主任,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信访局长任副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公安局长、各局、委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本辖区的、对稳定工作有一不定期影响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的调解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把执行和解当作执行的必经程序,确实和解不了的,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也应当随时起动和解程序,也可以强制执行程序与和解程序并用,在法院内部和解不了的案件,也可以到“社区”和解或提交政法委和解。
总之,执行和解是全方位、全时制、多渠道、多层次、反复使用,灵活多变,行之有效,合理合法的执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