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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监护义务 母亲请求变更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6-14 09:01:23


    父母双方离婚后,女儿跟随父亲生活,父亲不尽监护义务,不仅没有照顾好女儿,而且还经常殴打,母亲看不下去,就主张变更抚养关系。2012年6月11日,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抚养权、抚养费纠纷案,判决女儿小张由父亲老张抚养变更为由母亲黄某抚养,被告老张每年年初一次性支付给女儿抚养费6000元。

  2011年4月20日,黄某与老张经民政局调解离婚。因为当初想改嫁的原因,双方当时约定2001年8月15日出生的婚生女儿小张由其父亲老张抚养。离婚后的第二年,黄某与他人正式结婚。而无固定工作的老张因为自己前妻和别人结婚,心存怨气,经常在外边饮酒,并且酒后还将自己离婚的原因归咎于小张的出生,为此时常对小张进行殴打。小张伤心之余,便多次独自找自己母亲黄某。黄某得知此情况后,与其原夫老张协商变更抚养关系,但都无功而返。无奈之下,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将女儿抚养权变更为自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征求了小张的意见,小张坚决表示自己再也不愿意跟随其亲生父亲生活,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跟随其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另外,被告声称,如果变更抚养关系,自己最多每月只能拿出500元的抚养费,原告对此也同意。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张系原、被告婚生女,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和权利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小张虽然在离婚时约定由被告老张抚养,但是由于离婚后老张对小张进行殴打,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小张的健康成长,并根据小张的意见,对原告黄某要求变更抚养、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的经济能力,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较为适宜,并且原、被告在诉讼中都予以认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晨阳    

文章出处:平安龙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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