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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内盗窃10个电瓶 男子当啷入狱

  发布时间:2012-06-17 21:26:30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盗窃案,罪犯高某一个月内盗窃了5辆汽车的10个电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7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高某翻墙进入博白县某汽车修理厂,将停放在修理厂内的桂K***22、桂K***55号货车内的4个电瓶(价值3390元)盗走,后将电瓶出卖给某废旧金属回收店的朱某。当月,高某又先后三次翻墙进入刘某的修理厂,将停放在修理厂内的桂KL**82、桂KL**79、桂K***15号的6个电瓶(价值3040元)盗走,后将电瓶出卖给高某进。破案后,公安机关分别从朱某、高某进处扣押了上述10个电瓶归还了失主。法庭上,被告人高某对其犯罪事实并无异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庭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高某的罪名成立。根据高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于是出现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博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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