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众可以旁听。从权利平等的角度看,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对每一个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旁听,但再大的审判法庭也只有几百或上千个座位,再高声的宣判也只能传出百米开外。有了媒体以后,一切变得不同了。媒体承载下的庭审直播,通过异常便捷的方式,满足了所有对审判怀有兴趣或予以关注的人旁听案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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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中庭审直播的发展
庭审直播是指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播放。庭审直播主要有广播、电视直播、网络图文直播和网络视频直播等形式。由于理念的不同,庭审直播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
世界刑法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产生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过程。在1994年《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中,既有并不排除对因私人原因而进行的调解与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的内容,也有不要求对庭审过程现场直播或者现场录像的相关规定。可见,在国际准则中,庭审中的录音录像并不是一项基本的要求。
在庭审过程中,能否允许录音录像和直播,许多国家经历了一个由禁止到开放的过程。在美国历史上,法官曾因担心媒体作用影响公正审判而使公众对审判失去信心,因此,禁止对庭审过程录音录像和直播。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各州法院相继对摄像机敞开大门,并将是否允许直播交给主审法官决定。虽然,目前联邦法院尚未对庭审直播、录播开禁,然而,在最新的民意调查中,许多人认为,作为国家权力最重要的分支之一,最高法院决定着美国人的言论自由权、堕胎权、持枪权,以及公共场合宗教表达,庭审本是最好的法治教育机会,可绝大多数美国公民都无缘目睹它的过程,这显然是不正常的。此外,最高法院的许多判决意见将成为先例,对全国法院都有指导意义,作用与国会立法差不多。既然国会参众两院的立法辩论都可以全程直播,大法官们为什么不可以?事实上,为表明司法公开的态度,最高法院开始在庭审之后,将言词辩论记录全文发布在官方网站上,所有判决意见也可在宣判后第一时间在网站上查到。此外,每个开庭期末,法院会将相关录音磁带、判决副本交国家档案馆保存,供公众复制、查阅。在实践中,最高法院也确立了被告人不得以庭审被转播为由,要求推翻有罪判决的规则。
在英国,《1925年刑事司法法》禁止电视录播法院的诉讼过程,否则就会招致藐视法庭罪的指控。这是一项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严格遵守的禁令,对于任何案件都不例外。只有在案件审判结束后,媒体才可以通过“重新改编的戏剧”的形式重现庭审过程。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成立,该院成立伊始,就向社会宣布,为了让公众了解本国司法体制,理解大法官在法治社会的关键作用,促进法律职业的发展,将允许电视、广播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完全打开了庭审直播的大门。
在法国,对于是否允许电视录播法庭审判同样经历了一个富有争议的过程。195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对庭审活动进行录像。但是,立法界和理论界对该条规定一直争论不休。这一争论因1985年7月11日旨在设立法律视听档案的法律告终结。这一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是,在审判法庭庭审辩论过程中,不允许使用电视,但上诉法庭第一院长在听取视听档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可以批准在庭审辩论中使用电视。
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受传统文化中耻诉、厌诉和畏诉观念的影响,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企业和个人,出于对自身利益或隐私权利的保护,大多难以接受庭审直播。另一方面,部分法院也因为担心庭审质量的缺陷会让民众产生不良的印象,甚至担心媒体的介入有可能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影响,因此,对庭审直播往往也持消极态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庭审直播则一直持积极态度。在《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为庭审直播提供了法定依据。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多份司法解释性文件均对庭审直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特别是在《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庭审直播的范围、原则、程序、审核、监督管理、沟通协调以及技术保障和服务作出了全面规定。目前,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庭审直播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普遍推行。
可见,从世界范围看庭审直播能够从禁止走向许可,是公开审判和法庭秩序的多维要求,是
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庭审直播已经成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推行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