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结构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法律词汇,是指各种刑罚种类的搭配与架构,是刑罚实际运作中历史形成并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罚的规模与强度。以贯彻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中心任务的刑法修正案(八),是1979年刑法典实施以来第一次系统修订刑罚制度,通过对死缓制度、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创设社区矫正、禁止令制度等全方位地调整了当前的刑罚结构,很大程度上改观了刑罚结构的板结状态,形成协调衔接、轻重有序的刑罚体系,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制度保障、丰富了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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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的更新与变革
刑事法治历来都是法治文明乃至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刑事司法水平的提升,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刑罚制度在刑法诸制度中最具实质意义,因为“在刑法中,第一把交椅无疑属于刑罚。在刑罚中表现了刑法的灵魂和思想”。数千年来的刑法发展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法治水平的提高,集中反映到刑法制度中,就是刑罚制度的更新和变革。
基于社会、经济及政治的变革,人类刑罚制度一直不断演进,从内容和适用方式上看,发展演进的历史趋势大致可以这样划分:
第一阶段是以普遍适用死刑、肉刑和流刑为主,这一阶段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监狱。如我国历史上“五刑”的更替: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以肉刑为主体,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基本废除了肉刑,相对奴隶制五刑显然是进步,但仍以身体刑为中心。
第二阶段是以普遍适用监禁刑为主,将犯人关押在监狱中服刑成为主要的行刑方式;这一阶段肇始于中世纪中后期。在我国,缘于“西学东渐”主导下的清末修律运动,盛行近两千年之久的封建制五刑渐渐演变为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第三阶段是以非监禁刑为主,即从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刑过渡到罚金、缓刑、社区劳役、假释以及其他不直接控制人身的非监禁措施。上世纪末,在恢复性司法运动的推动下,国际社会上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刑事和解与赔偿过渡的趋势。毫无疑问,监禁刑相对于广泛适用死刑、肉刑显然是一个进步,而非监禁刑又是对监禁刑的发展。刑罚制度的嬗变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大体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刑事法律制度文明进步的程度。
在我国,从相关司法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每年判处徒刑实刑以上即关押在监狱等监禁机构中服刑的犯人占全部已决犯的比重,由上个世纪末的75%左右已经逐渐降至目前的63%左右,表明我国刑罚制度总体上处于上述第二个历史阶段,这同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是一致的。
近十几年来,刑事案件以及判刑人数一直处于上升时期,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近78万件,判处罪犯共100万余名,比上个世纪末的1999年分别增长了13万件和40万人。然而,近十几年来全国监狱在押犯人数并未大幅度上升,一直处于较为平稳的状态。在今年4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司法部负责人就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所作的报告显示,目前全国监狱押犯共164万人,仅比1999年多了13万人左右,没有像刑事法学者十多年前所隐忧与预测的那样暴涨至200万之多,打破了以往“双升”的惯性,这种局面的取得实属来之不易。
司法机关面对各种严重违法犯罪,必须依法惩治、有效维护社会治安,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不可能通过建造大量监狱来治理社会,更不可能用死刑这种极端的方法来维护统治。而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就是区别对待。近年来,我国在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前提下,非监禁刑适用的比重悄然上升,已经形成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重的刑罚适用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