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王利明针对隐私权谈 不宜将隐私权作为宪法权利

发布时间:2012-06-18 22:07:05


    隐私权在我国虽然已经得到广泛承认,但对其究竟是归为民事权利,还是宪法权利存在较大争议。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在《法学家》上发表文章《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中指出:

  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隐私权应植入民事权利的范畴,隐私权的保护应主要通过民事法律来完成。将其归结为宪法权利本身并无助于隐私权的全面保护,也无法替代关于隐私权的民法规范。笔者认为,不宜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

  首先,隐私的范围非常宽泛,而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立法是粗线条的、抽象的,缺乏具体规定的,因此不可能涵盖生活中各种各样的隐私侵权类型。如果将隐私权仅限制在宪法的层面,则不利于受害人寻找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将隐私权作为私法上人格权的一种,使得被害人能够依据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救济;其次,如果只将隐私作为宪法权利,则对隐私的保护需要启动宪法诉讼的程序。而我国目前没有宪法法院,也没有宪法法庭。由于缺少相应的救济途径,即便宪法规定了隐私权保护,那也将处于一种闲置状态,而无法得到实际运用;再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进行裁判时,需要引用成文的法律作为裁判的依据。而目前我国宪法并无明确的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因此法官无法直接通过适用宪法来作出裁判。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