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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院诉讼文化的对外辐射功能

发布时间:2012-06-18 22:32:26


    近年来,各地法院文化建设风生水起,如火如荼。但一些法院文化建设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系统性不强、重点不突出、流于浅表化等问题。在诸多问题之中,笔者认为,最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对法院文化对外辐射功能的忽视。

  法院文化的对外辐射功能

  法院文化作为国家法治文化的子系统,同样有着导向、凝聚、约束、激励和辐射的自身功能。法院文化的辐射功能,是指法院文化一旦形成,不仅对法官产生渗透和影响,还能渗透到社会中,影响社会公众,通过向社会辐射法官整体的价值追求、思想观念等,树立法院良好形象,同时引导社会公众知法守法,息诉服判,增强司法权威。笔者发现,一些法院对法院文化的这种辐射功能缺乏认知,把法院文化建设单纯地理解为对法官群体的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激励,忽视了法院文化对诉讼活动主体——诉讼参加人可以起到的影响和渗透作用。

  法院文化有着深刻的内涵和宽广的外延,可以进行多种分类。笔者认为,起码应将法院文化分为针对法官的“法官文化”和针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化”。只有针对性强,法院文化才会有吸引力和实效性;也只有做到“内外有别”,才能使法院文化形成一个对内凝聚、对外辐射的完整体系。另外,通过诉讼文化建设实现法院文化与社会文化的辐射和对接,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理解司法、支持司法的文化氛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养成遵法守法的良好习惯,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笔者认为,当今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不争的事实,公平地讲,这既有法院自身的问题,也有社会原因和体制问题,更有内在的深层次的文化问题。诸如社会公众诉讼观念和诉讼行为上存在的弊端,仅靠一般意义上的“专注对内效果,忽视对外功能”的法院文化建设则无法解决,这就需要通过诉讼文化建设,引导更多的公民了解诉讼常识,理解法官履职义务,培养理智的诉讼观念、规范公民的诉讼行为。

文章出处: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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