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姚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行骗 专门成立传媒公司
2009年,卢某、姚某假冒他人名义在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开办“重庆桥外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后邀约陈某、谷某加入该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参与经营管理。
不久,姚某退出合伙经营,并撤出了自己的股金。陈某、谷某、卢某共同商定:“由其三人作为“桥外桥公司”股东,由谷某负责处理客户与公司发生的纠纷,监管账目;陈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员工考勤;卢某负责处理客户与公司发生的严重纠纷。除去公司开销后所剩的收益由三人均分。”为实施犯罪行为,陈某等三人又邀约马某、刘某等人为公司业务员,摄影师,化妆师。
街头招模特行骗140余次 骗取赃款40余万
公司成立后,陈某等三人伙同“公司”全体员工,按各部门员工职责相互分工配合,共同实施诈骗行为。
由市场部业务员在大街上物色作案目标,虚构公司招聘兼职广告模特或演员等事实,将被害人骗至公司,交由负责“谈单”接待的办公室客户经理。办公室客户经理以拍广告可获得高报酬相引诱,虚构公司能为被害人联系模特广告业务等事实,以收取建档费、个人资料费等方式,先骗取被害人少额钱财;同时,通过与被害人交流,观察被害人的衣着及谈吐,确认被害人是否有钱和是否对公司产生信任,在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让其与“桥外桥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以收取内外景资料费、模特包装费、包装合同费、合同制作费等各种费用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大额钱财。化妆师负责虚构公司能为被害人联系广告业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假睫毛费。
所骗得的赃款,各部门员工按照比例提成。其中:业务员提取自己拉客业务收入的35%;谈单的客户经理提取自己所谈业务收入的10%;除去员工工资及提成,所剩余的赃款由陈某、谷某、卢某平分。
2009年8月至2010年10月,该团伙共实施诈骗140余次,骗取被害人40余万元。
东窗事发 退赃亦需服刑
2010年10月,“桥外侨”犯罪团伙成员相继被捕归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桥外桥公司”收取的赃款37613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团伙成员相继退出诈骗款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谷某、卢某等五人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诱骗被害人与“桥外桥公司”签订合同,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对犯罪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最后合川法院一审对陈某、谷某两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该团伙其他犯罪人分别处以相应的有期徒刑及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