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妻子意外丧失生育能力丈夫诉请离婚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6-21 16:37:22


    妻子生完女儿后丧失了生育能力,重男轻女思想较重的李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李某与陈某相恋5年后,于2009年喜结连理。婚后两人感情一直较好,一起在外打工,又共同购置了住房。2010年末,怀胎十月的陈某到了分娩期,但在剖腹产后陈某因出血不得不进行子宫切除手术。李某是一个重男轻女思想较重的人,对陈某失去生育能力的事情很介意。今年春节,李某和陈某在回家过节的问题上又产生了分歧,为此陈某留在娘家未回李某家,于是李某借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陈某相识相恋5年后才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婚前是互为了解的,且婚后常年一起工作、并共同购房生活,说明夫妻俩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两人出现矛盾主要是在陈某生育小孩后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陈某生育后子宫被切除,导致不能再孕,此事已对陈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此时李某应该对其妻子倍加关心和呵护,使陈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为此,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晨阳    

文章出处:平安龙江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