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孩子溺亡沙坑 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2-06-29 12:54:52


    未成年人小明与一小伙伴到沙坑玩耍时,不幸在坑内水塘里溺水身亡。小明的父亲把沙坑的承包人告上了法庭,认为是他疏于管理导致了这次故事,要求赔偿死亡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3万元。

  夏天的一个下午,沙坑对面的住户刘某,开始看见两个小孩在沙坑里玩,后来一个孩子独自离开。他感觉事情不对劲,便去沙坑处察看,发现有小孩衣服扔在那里,于是他通知了沙坑承包人王某,王某拨打电话报警,但遗憾的是当天并没有打捞出溺水者。第二天,有人告知溺水者可能是小明,派出所民警通知了其家属,并找来和小明同玩的小亮到现场指认方位,才将小明的尸体打捞上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虽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作为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应该意识到沙坑水塘里洗澡玩耍的潜在危险性,故其对死亡后果存在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小亮作为玩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且离出事地点五十米处就有住家,周围的耕地里还有干活的人员,但其未尽到基本的呼救义务,并独自离开,使小明失去了宝贵的营救机会,因此他也应承担20%的责任。沙坑的承包人王某,虽在沙坑东侧围有60公分高的铁丝网,并设置了一处警示牌,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这些措施根本起不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尤其是明知由于雨水大,有的地方水深达3米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故对小航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条例判决王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小明的父母放弃对小润赔偿权的追究。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晨阳    

文章出处:平安龙江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