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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成冤家 财产争夺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2-06-29 12:56:45


    姜某与周某200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姜某无固定职业,靠经营出租车为生,没有任何社会和单位安全保险,为防止发生意外,由周某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于2005年4月25日为姜某办理了两份人身保险,并连续交纳保费至2011年度。后,双方于2011年6月13日协议离婚,未涉及此保险,2011年8月,周某擅自办理了退保手续,共退得保费3.3万余元,一并汇入周某工商银行卡中。姜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周某退保的33,872.48元判归姜某所有;周某承认为姜某投保及退保并占有保费的事实,辩称为双方及婚生子买了保险,每次交纳保费均由其父交纳,保单属于投保人一方的财产,不同意保费归姜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姜某、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保险利益,周某作为投保人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投保人可以无需任何理由,无须保险人同意就可以解除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由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3万余元保费。虽然周某说保险交费事宜由其父亲帮助办理,但对证明资金来源方面的证据并不充分,两人主张保费均归自己所有也未提交证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对退回的保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争议的财产数额不是很大,双方为争财产各自出招,劳力伤财,原告起诉交纳诉讼费,被告寻找证人出庭。法官感叹如果双方当初都有所觉悟,协商处理,哪至于付出代价来打官司,事后双方当事人也认为“好合好散”有道理。

责任编辑:王晨阳    

文章出处:平安龙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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