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市龙沙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2011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1994年7月出生)与同学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公园滑雪场登上滑雪高坡玩耍,遇到劝阻后高某用指甲刀将滑雪场护栏绳索剪断,被发现后高某与同学遭到滑雪场工作人员殴打。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得知其子高某被打后持刀带领高某到滑雪场雪具大厅内找工作人员理论,高某某持刀将雪具大厅塑窗玻璃及门玻璃砍坏,滑雪场工作人员被害人王某、张某进入制止时,高某某与其子高某持刀将王某、张某砍成轻伤。
2011年7月6日9时许,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五龙派出所民警给高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讯问,12时许,派出所民警在高某某的带领下,在齐齐哈尔市安顺路某小区其家楼下将高某抓获。
龙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高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张世平、王玉刚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高某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